画家状告剽窃案:当庭作画与原作细节存差异败诉

2014年04月01日16:04        法帮网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与原作细节有差异  当庭作画者败诉

  画作到底出自谁之手?法官的主意是,让双方带上笔墨纸砚,法庭上现场绘画。金陵晚报去年曾就这办案奇招做过报道:南京画家杨先生称,一本书画篆刻名家名作展作品集中,有4幅画疑似他早年的作品,可落款却变成了他原单位的领导许某。而许某出版的个人书画篆刻作品集里,也有15幅画是他的作品。杨先生一纸诉状,将前领导许某以及两家单位告到了南京中院,要求对方停止剽窃行为,在报纸上公开登报道歉,并赔偿他50万元。这场先后4次开庭的官司,近日有了判决结果。

  原告1小时完成 被告未到场

  法院开庭后,两名画家都坚持称画是自己所作。

  在起诉书中,杨先生就认为,自己作画所用的宣纸都有固定标准尺寸,比如四尺三开或四尺整张。但对比之下,许某的争议作品却少了4到8厘米,他认为许某正是通过裁剪,去掉了原来的署名题字,再落上自己的款,而且是“湿款”。

  对这个说法,许某则认为“很不专业”,他认为山水画非常讲究构图,一幅完整的作品裁剪掉任何一部分,画面都会失去平衡,“而且画作后的落款根本没法洗掉,原告的说法没有道理。”

  为了证实自己的说法,原告杨先生还提出,从这15幅作品中任取两幅,双方现场“比画”。这个提议,也由此逼出了当庭法官的奇招:让当事双方带着笔墨纸砚到法庭来,法庭从15幅争议画作中,随即抽取一幅令双方现场作画。事后法庭会请第三方专家前来鉴定,以判断画作的真正作者。  再次开庭时,杨先生现场拿出了笔墨纸砚,大约1小时10分钟之后,绘画完成。

  而被告许某并未现身。他的代理律师称除了白内障黄斑病变不宜拿笔的身体原因,许某还认为艺术品具有不可复制性,而要求他出庭比画,也违反了“谁主张谁举证”的法律规定。

  与原作细节有差异

  当庭作画者败诉

  这场相持不下的知识产权纠纷,在经历4次开庭审理后,南京中院于近日再次开庭。

  法院经审理认为,杨先生提供的原始稿,尽管画纸看起来较为陈旧,但无法证明写生稿的创作时间在争议作品之前。

  而对事件的另一方许某来说,除了有争议的这15幅作品外,他未能提供一幅山水画作品,又不愿到场作画,法院对其“创作山水画的能力表示怀疑。”

  但法院认为,这些并不能证明这些诉争画作就是原告杨先生所画。“在先观察申诉作品而后背临的情况下,原告现场完成的画作与原作品布局、结构方面基本相同,仍存在细节和局部上的差异,从对比来看,不能证明该诉争作品就是杨某画的。”

  法院由此一审驳回了杨先生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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