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涉嫌盗窃罪,四川男子汪某被羁押244天,后因证据不足,黄埔区检察院对其作出不起诉决定。汪某获释后向黄埔区检察院提出刑事赔偿申请。近日,汪某已获得国家赔偿金39686 .6元,同时获得精神抚慰金15000元。
这是2010年国家赔偿法明确规定精神损害抚慰金后,黄埔区检察院支出第一笔国家赔偿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也是全国范围为数不多获得精神损害赔偿的国家赔偿案件。
2009年9月10日凌晨,居住在黄埔区南岗街柯庄上街十巷9号某房的叶某被人入屋盗走一台诺基亚7610S手机和一个钱包。9月15日,公安机关在邓某的住处查获了疑似叶某被盗手机的背壳,邓某指认该手机的背壳是从汪某向其兜售一台诺基亚7610S手机上更换的。
据此,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于当晚将汪某抓获,并于次日以涉嫌盗窃罪为由对汪某刑事拘留。2010年5月14日,黄埔区检察院以汪某涉嫌盗窃犯罪的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为由作出不起诉决定。截至5月17日被释放当日,汪某共被羁押244日。
2012年4月19日,汪某以无罪被羁押及生命健康权受侵害为由,向黄埔区检察院提出刑事赔偿申请。
为此,黄埔区检察院根据《国家赔偿法》和广东省实施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细则,向汪某支付39686 .6元的国家赔偿金和15000元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合计54686 .6元。同时相关领导还向汪某赔礼道歉。
但检察官也解释,现有证据虽然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锁链指证犯罪,但有证据证明汪某是委托变卖失窃物的行为人,案件从侦查、逮捕到审查起诉都符合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并无证据证明办案人员违法办案,滥用职权制造“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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