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某某为了达到骗取废旧钢铁的目的,组织运输车辆过车皮时往水箱注水,装废铁称重前给水箱放水,先后诈骗杨村煤矿废铁34车,涉案价值20余万元。近日,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法院以被告人吉某某犯诈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40000元。
经审理查明:2012年6月中旬,被告人吉某某经与张一某(已判刑)预谋,组织李某某、潘某某、梁某、江某某、张二某(五人已判刑)五名货车司机开车到杨村煤矿拉废铁,采用过车皮前往货车水箱注水,装废铁称重前放水的方法骗取废旧钢铁。同年6月18日,被告人潘某某驾驶豫C682XX车、梁某驾驶豫C673XX车、李某某驾驶豫C363XX车、江某某驾驶豫CC21XX车、张二某驾驶豫C901XX车先后分别在渑池洪阳义昌、城关塔尼、南闫公路宜渑交界地等处将车上自装水箱加满,在吉某某、张一某安排下到杨村矿给车皮过磅称重,各自在废钢铁称重前,又按照吉某某的授意将水箱水放掉,再将废钢铁过磅称重运至宜阳县洛阳英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销售。至6月27日止共从杨村煤矿拉走废钢铁29车,卖给洛阳英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6月28日18时30分许,被告人李某某、潘某某、梁某、江某某、张二某又从杨村煤矿拉走废铁5车往宜阳运送,行至南闫公路渑池县果园乡南庄路口,被正在巡逻的渑池县公安局果园派出所民警查获并扣押。在买卖废钢铁过程中,吉某某实施诈骗34车,其中29车既遂,价值231322元,5车未遂,价值40065.2元。2013年5 月15日,吉某某到渑池县公安局果园派出所投案。
渑池县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吉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往水箱注水、放水的方法诈骗杨村矿废铁34车,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吉某某在实施共同诈骗犯罪中,既有既遂,又有未遂,分别达到不同量刑幅度,应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处罚,故对其按诈骗既遂处罚。被告人吉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从重处罚。案发后,被告人吉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吉某某到案后认罪悔罪,亦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其辩护人关于吉某某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的意见,理由正当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六条之规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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