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佯装向被害人打听问路,一人适时出现指路,一人尾随偷听并报信儿,一人冒充“海归神棍”,未卜先知预测血光之灾,并承诺被害人“花钱消灾”。屡屡有人受骗,犯罪数次得手。然而,天网恢恢疏而不漏,犯罪分子终落法网。近日,河南省延津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王天林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15000元;刘启根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沈磊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杨金秋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7000元;秦立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作案工具荣威轿车一部,予以没收。
2013年1月7日上午,被告人王天林伙同刘启根、秦立、驾驶王天林的车牌号为豫BC0133的黑色荣威牌轿车到封丘县城区,在封丘县黄池路物色到被害人秦立某为诈骗对象,先由被告刘启根以寻找附近看病的好大夫为由与被害人秦立某搭话,被告人秦立适时出现告知被告刘启根其知道这个人,并表示愿意带领刘启根、秦立某一同前往。在途中,被告人刘启根、秦立探问被害人秦立某的年龄、家庭人口等信息,然后及时将秦立某的信息传递给冒充“神医”孙子的王天林。在封丘县南环路与黄池路交叉口东约20米处路南,王天林以其“爷爷”通过测算出秦立某家有几口人,骗得其信任后,称秦立某家人近日有血光之灾,以帮助消灾为名骗取秦立某现金12000元。
2013年6月9日上午,被告人王天林伙同杨金秋、刘启根、沈磊四人驾驶王天林的车牌号为豫BC0133的黑色荣威牌轿车到通许县城区,在通许县解放路与文卫路交叉口物色到被害人王某某为诈骗对象,先由被告人沈磊以这附近有没有看腰腿疼很好的地方与之搭话,然后被告人刘启根适时出现,告知被告人沈磊其知道一个加拿大的老先生看病、看风水很神,并表示愿意带领沈磊、王某某一同前往。在途中,刘启根、沈磊探问王某某的年龄、家庭情况等信息。被告人杨金秋尾随三人偷听,掌握王某某的这些信息后及时将王某某的信息传递给冒充“神医”孙子的王天林。在通许县文卫路商场西边胡同处,王天林称王某某的二儿子近日有血光之灾,以帮助消灾为名骗取王某某6450元现金及一枚4.18克的金戒指。经鉴定,该戒指价值为1024元。该金戒指及6450元中的3000元赃款已追回退还被害人。
2013年5月9日10时,被告人王天林伙同杨金秋、刘启根、沈磊四人驾驶王天林的车牌号为豫BC0133的黑色荣威牌轿车到延津县城区,在西街菜市场北头物色到被害人裴某某为诈骗对象,先由被告人沈磊以寻找“从新加坡归国神医”为由与之搭话,然后被告人刘启根适时出现,告知被告人沈磊其知道神医住址,并表示愿意带领沈磊、裴某某一同前往。被告人杨金秋尾随三人偷听,掌握被害人年龄、家庭等基本信息后及时传递给冒充“神医”孙子的王天林。在卫生路艾玛电动车专卖店对面胡同内,被告人王天林以通过测算出“裴某某55岁、丈夫比她大一岁、她有两个儿子”等,骗得裴某某信任后,称裴某某家人近日有血光之灾,以帮助消灾为名骗取裴某某现金11000元,现金已被四人瓜分。
2013年3月25日上午,被告人王天林伙同杨金秋、沈磊、秦立四人驾驶王天林的车牌号为豫BC0133的黑色荣威牌轿车到封丘县城区,在封丘县文化路南段物色到被害人魏某某为诈骗对象,先由被告人沈磊以寻找“从新加坡归国的风水先生”为由与之搭话,然后被告人秦立适时出现,告知沈磊其知道这个风水先生的住址,并表示愿意带领沈磊、魏某某一同前往。被告人杨金秋尾随掌握被告人年龄、家庭等基本信息后及时传递给冒充“神棍”孙子的王天林。在封丘县城文化路封丘县委党校对面胡同内,王天林以其“爷爷”通过测算出魏某某的基本情况骗得其信任后,称魏某某的儿子近日有血光之灾,以帮助消灾为名骗取魏某某现金5300元,现金已被四人瓜分。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天林、刘启根、沈磊、杨金秋、秦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被告人杨金秋参与了起诉书指控的第一起犯罪,无法认定。被告人沈磊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构成累犯,应从重处罚。五被告人自愿认罪,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杨金秋、秦立的家属积极退赃,弥补了被害人的全部经济损失,酌情从轻处罚。五被告人系共同犯罪,交叉作案、分工合作,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涉案的荣威轿车系作案工具,应予没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款规定,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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