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职员以钱物为诱饵奸淫幼女获刑六年半

2014年04月02日09:31        法帮网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自称离婚后思想空虚,广西龙胜县一银行职员竟然以钱物为诱饵,强奸一13岁女童2次。近日,广西龙胜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一审以强奸罪判处被告人范某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

  2013年9月份的一天,被告人范某通过QQ认识了13岁的初中女生赵某,并得知赵某从小就父母离异,由于赵某跟随没有固定工作的母亲生活,经济情况比较比较窘迫,母亲在生活费方面常常不能满足赵某的需求。在随后的交往中,被告人范某为获取赵某的信任,经常以大哥的名义请赵某吃饭,并给赵某零花钱、买衣服、充话费等。2013年11月初的一天晚上,赵某与同学在龙胜县城北岸“四季休闲吧”玩耍,因为玩得太晚了就不想回学校住,于是赵某打电话叫被告人范某到宾馆开房,被告人范某到宾馆开了两个房间,一间给赵某及其同学住,一间范某住。次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范某叫赵某到其房间,随后被告人范某将赵某抱到床上对赵某实施奸淫。

  2013年11月17日下午4时许,被告人范某以给赵某买手机为由,叫赵某到宾馆房间,随后被告人范某在宾馆房间内对赵某实施奸淫。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范某明知赵某不满十四周岁,还以金钱财物的方式引诱其与自己发生性关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之规定,构成强奸罪,应当依法惩处。鉴于被告人范某奸淫幼女的行为社会危害性较大,依法应当从重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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