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子曾均因盗窃先后三次被判有期徒刑,且后一次所判刑罚均比前一次重,现又变本加厉结伙盗窃四辆价值近百万元的轿车。日前,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作出二审宣判,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即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柳丁财有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
被告人柳丁财,男,1976年出生。曾因犯盗窃罪于2001年被原广东省顺德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02年3月刑满释放;又因犯盗窃罪于2003年11月11日被广东省广州市番禹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04年11月刑满释放;还因犯盗窃罪于2006年10月10日被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10年10月20日刑满释放。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2年8月5日凌晨,被告人柳丁财伙同其他三名同案人经预谋后驾驶汽车从广东省窜至赣州市章贡区,采取破窗进入车内后技术解锁的手段,先后将三名被害人价值共计人民币756000元的三部轿车盗走。随后,柳丁财等人将盗得的汽车销赃,被告人柳丁财分得赃款人民币24000 元。
2012年7月16日4时许,被告人柳丁财以同样的手段伙同三名同案人盗得一辆价值人民币225000元的轿车。经销赃,柳丁财分得赃款人民币9000元。
综上,被告人柳丁财参与盗窃汽车四辆,共计价值人民币981000元。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柳丁财伙同他人秘密窃取公民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被告人柳丁财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法院遂依照刑法的相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柳丁财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赣州中院经审理认为:原审鉴于柳丁财是累犯,依法给予从重处罚,以盗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属罪责刑相当。法院于是作出上述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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