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为蝇头小利,提供自己照片借用他人身份信息伪造身份证参与抵押他人车辆进行“借款”。近日,江西省德兴市人民法院一审以诈骗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违法所得2,800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2012年3月9日,被告人潘某(已判刑)租用了刘某的一辆“北京现代”牌轿车(车牌号赣EY4688),2012年3月中旬,被告人王某找到被告人张某,想借被告人张某的身份证用,因为张某并没将身份证带在身上,被告人王某提出叫张某照一张照片给他用一下。王某拿到某的相片之后,制作了一张相片是张某但身份信息却是刘某的假身份证。王某把该假身份证拿给张某看,并要求张某假冒刘某,以便把潘某从刘某处租来的一辆“北京现代”轿车抵押给他人进行借款,事后会给其一点好处费,张某表示同意。
2012年3月20日左右,被告人张某和王某找到被害人程某。王某向程某介绍张某就是车主刘某,张某就出示了该假身份证。程某看过身份证之后以为被告人张某就是车主刘某本人,便同意以赣EY4688车子抵押借款3万元。于是被告人张某高出具了一张借款人为刘某的借条给程某,程某将2.7万元交给王某(预先扣除了3,000元的利息)。王某拿到钱后,分给张某500元现金并帮其充值了价值300元的网络游戏币。几天后,王某再次找到张某,叫其再去假冒车主刘某,用该车抵押再向程某借款1万元,事成之后会给其好处,张某应诺前往。二人找到程某,张某出具了一张借款金额为四万元、借款人为刘某的借条,更换了此前的那张借条,程某便又拿了7,000元(预先扣除3,000元利息)给王某。张某分到了2,000元,其余诈骗所得的钱被王某、潘某吃喝玩乐挥霍掉。2013年3月8日,被告人张某主动到德兴市公安局投案自首。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得他人财物3.4万元,数额较大,其中个人得款 2,800元,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以惩处。被告人张某在案发后能够主动投案,归案后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属于自首,法院对其从轻处罚。鉴于本案是同案犯王某提出犯意,被告人张某帮助王某实施了部分犯罪行为,其犯罪情节相对较轻,法院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故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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