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上午,北京市三中院对备受关注的“中石化女处长牛郎门”名誉权纠纷案做出终审宣判,判决两大网站向原告女处长张女士公开致歉,并分别赔偿张某精神损害抚慰金3万元和1.5万元。
终审驳回了北京大东半岛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东半岛公司)和北京华网汇通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网汇通公司)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2013年年初,大东半岛公司主办的“IT商业新闻网”和华网汇通公司旗下的“中华网”发表了有关《中石化女处长身陷“非洲牛郎门”》、《中石化女处长被非洲牛郎色诱国家损失80万美元》的文章及图片,报道在网络迅速被传播。
张女士认为文章不实,并严重侵犯了她的名誉权,将两网站诉至法院,两被告一审被判败诉。为此两被告不服上诉。
经审理,三中院认为,大东半岛公司提出的一审法院允许实习律师朱某作为主要代理人属于程序违法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虽然实习律师只能从事辅助性工作,不得单独执业,但张女士另一委托代理人系执业律师,且与朱某共同出庭。
而朱某作为公民,经张某所在单位推荐、张某本人委托,亦可合法代理本案民事诉讼。
本案中,张女士曾向被告发送了删帖通知,但被告却未及时采取措施,应就损失扩大部分承担相应责任。综上,三中院对大东半岛公司和华网汇通公司的上诉请求不予支持,一审判决并无不当,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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