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为演出公司未经授权擅自使用其妹邓丽君的生前肖像以及名字举办演唱会,邓丽君之兄邓某以邓丽君的姓名权和肖像权受到侵犯为由,将某演出策划有限公司告上法庭。记者昨天获悉,北京市二中院已受理此案。
去年2月13日,某演出公司在北展剧场举办“四小邓丽君——宝岛情歌、金曲盛典——梦幻丽影演唱会”,在演唱会之前的宣传广告中使用了邓丽君的生前肖像及“邓丽君”称谓。为此,邓丽君之兄邓某诉至一审法院称,演出公司未经自己授权许可,举办的演唱会商业利用邓丽君姓名冠名是对妹妹姓名权的侵权,商业使用妹妹肖像是对妹妹肖像权的侵权;请求判令演出公司公开赔礼道歉,赔偿20万元经济损失、5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及1万元维权合理支出。
被告辩称,姓名权和肖像权属于人格权,为公民生前所有,也随着公民的去世而消灭;且邓丽君只是艺名,故公司并没有侵犯邓丽君的姓名权和肖像权。一审判决演出公司向邓某书面致歉并给付两万元经济损失。判决后双方均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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