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丽君肖像姓名被侵权 大陆演出商办其主题演唱会

2014年04月02日11:02        法帮网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台湾已故著名歌星邓丽君之兄认为,大陆某家演出策划公司举办演唱会时,未经授权擅自使用邓丽君的肖像和姓名,他将该公司告上法庭。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7日发布消息称,法院已经受理此上诉案。

  2013年2月13日,某演出策划有限公司在北京展览馆剧场举办“四小邓丽君—宝岛情歌、金曲盛典—梦幻丽影演唱会”,在演唱会之前的宣传广告中大量使用了邓丽君的生前肖像及“邓丽君”称谓。

  邓丽君之兄邓先生诉至一审法院时称,该公司未经授权和许可,在举办演唱会的宣传中,擅自使用了邓丽君的名字,并在灯箱、地铁、售票广告中使用邓丽君的肖像。这是对邓丽君姓名权、肖像权的侵权。

  邓先生认为,邓丽君被尊称为一代歌后,在国际和国内享有极高知名度和美誉度,该公司不经允许就使用她的肖像和名字,借此获取巨大商业利益的行为,已经构成对邓丽君肖像权和名誉权的侵犯。

  他还诉称,该公司擅自将邓丽君的姓名及肖像用于商业活动,严重扰乱了演出市场秩序。他请求法院判令该公司在《法制日报》和新浪、搜狐、网易、腾讯的首页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各类损失共计26万余元。

  此案在一审时,该公司承认举行演唱会的宣传中,确实使用了邓丽君的肖像。但该公司同时认为,邓丽君已经离世,其姓名权和肖像权随着她的去世而消失。因此,公司的行为属于正常使用,没有造成其社会评价的降低,没有侵犯邓丽君的姓名权和肖像权。

  一审法院认为,公民死亡后,其肖像权仍应依法保护。本案被告在未经邓丽君亲属授权同意的情况下,擅自使用其肖像用于商业演出,其行为已经构成侵权。

  法院经审理一审判决,该公司向邓先生书面致歉,并给付2万元经济损失。判决后双方均不服,上诉至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

  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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