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一企业称“嘀嘀打车”涉侵权 商标两年前已注册

2014年04月02日11:10        法帮网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打车软件大战持续升级,“嘀嘀”与“快的”已经成为炙手可热的品牌。

  昨天,浙江楷立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主动联系媒体爆料,称嘀嘀打车涉嫌侵犯商标权,“嘀嘀”这个品牌早在两年前就已经被浙江本地一家电子公司注册了。

  昨天下午,记者赶到了浙江楷立律师事务所,负责受理的两位律师许戌枫和贾宏表示,他们是受这家企业的委托,并出具了相关证据,并表示已经开始收集证据,必要时会采取法律手段维护委托企业的利益。

  不过,律师也表示,之所以在这个时候通过媒体发布,也是希望借助此事扩大企业知名度,以希望获得公正的裁判。

  “嘀嘀”商标早已注册

  “嘀嘀打车”申请曾被驳回

  浙江的这家企业全称叫杭州妙影微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州妙影”)。昨天,记者也电话联系上了企业法人吴旭华,她确认委托了浙江楷立律师事务所负责处理商标事宜。

  昨天下午,在浙江楷立律师事务所的会议室,为了证明“嘀嘀打车软件侵权”,许戌枫和贾宏律师先后给记者出具了两块证据:

  第一块,证明“嘀嘀”的真正拥有人是杭州妙影微电子有限公司。首先,早在2012年5月21日,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就批准核发了商标“嘀嘀”,核定使用类别包括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注册人是宁波市科技园区妙影电子有限公司,有效期为10年。其次,2013年7月13日,商标局批准,“嘀嘀”商标转让给杭州妙影微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州妙影”)。这两家公司的法人都是吴旭华。

  第二份,证明嘀嘀打车软件尚不拥有“嘀嘀”商标。“嘀嘀打车”商标还在申请中,申请人是北京小桔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时间是2012年11月28日。

  随后,记者也向中国商标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主办的唯一在线查询商标注册信息的网站)进行核实,“嘀嘀打车”软件为北京小桔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小桔科技)产品,软件投放市场使用后,公司于2012年11月28日,申请了图形、文字组合商标“嘀嘀打车”,2014年1月13日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驳回。1月27日,总局收到复审申请,目前正在复核。

  北京小桔:

  目前已与律师积极沟通处理

  照此,浙江楷立律师事务所认为:“嘀嘀打车”是在“嘀嘀”被注册才向商标局申请的,整整晚了半年。贾宏律师介绍说,根据我们的了解,“虽然字数不同,但是两个商标的显著性都在‘嘀嘀’两字上,因为名称接近,‘嘀嘀打车’第一次申请已经被驳回了,现在他是第二次申请。我们认为嘀嘀打车软件名侵犯了杭州妙影的商标权。”

  昨天下午,记者也向北京小桔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小桔科技)发去了采访提纲,询问商标纠纷,昨晚8点多,小桔科技市场部负责对外发布的周女士短信回复:“嘀嘀打车官方表示,目前已与律师积极沟通处理,有进一步消息会及时通知你们。”

  杭州妙影:

  并不急于上诉,先收集相关证据

  杭州妙影微电子有限公司到底是做什么的?在律师事务所提供的公司宣传册上显示,这也是一家从事开发智能交通系统软件的公司,目前正在杭州市场推广一种名为“智慧行”软件,该软件主要是提供杭城交通的实时路况。贾宏律师解释说,在公司的远景规划中,已经将“打的宝”、“公交宝”等类型软件列入开发计划,只是暂时没有投放市场。

  他们是在2013年下半年,随着打车软件大战的升级,知晓了嘀嘀打车。“刚开始杭州妙影也没想到嘀嘀打车属于侵权,直到现在嘀嘀名气越来越大,感觉到可能会影响到自己公司利益,在咨询我们之后发现被侵权了,所以决定采取法律措施。”

  贾宏律师坦言,向媒体爆料有两个目的,一是借此扩大自己(包括公司和律师事务所)知名度,其次,希望放大信息,获得一个公正的裁判。接下来,他们不会急于上诉,而会注重收集相关证据,包括嘀嘀打车的市场占有率和获利情况,因为这些直接关系到杭州妙影的维权利益计算。

  相关阅读:

  网络侵权受害人对黑客说法维权

  受害人畏首畏尾反让黑客有恃无恐 电脑被攻陷,隐私被盗取,可很多受害人敢怒不敢言。这是目前我国网络侵权案件在维权时的尴尬现状。 为何会出现这种情况?法律界人士表示,最主要的问题,往往出现在受害人自身上,他们害怕万一走到讼诉程序时自己的隐私遭到泄……[更多]

  打击网络侵权从“保护”开始

  【找法网 网络黑客侵权】打击网络侵权从保护开始 随着Network的普及,互联网已经在传播的速度、广度和复杂性等方面,成为侵害著作权的第一杀手。5月30日,由国家版权局局长石宗源和信息产业部部长王旭东共同签发的《互联网著作权行政保护办法》》(以下简称《……[更多]

  网络侵权,侵权责任法应当如何规制?

  3月17日晚,网络侵权与《侵权责任法》的制定学术研讨会在中国人民大学明德法学楼601学术报告厅举行。 本次研讨会旨在对侵权责任法草案(二次审议稿)中有关网络侵权的规定展开讨论,该审议稿第三十四条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明知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实施侵权……[更多]

相关阅读:
相关搜索:
知识首页头条推荐:2015无销售许可证的房屋是否可以购买
网友评论 进入详细评论页>>
我要提问:
免费向在线律师咨询:
推荐律师 更多律师>>
按地区找律师
网络侵权知识排行榜
网络侵权推荐知识
在线免费咨询
关于法帮网 | 服务条款 | 联系我们 | 网站声明 | 网站导航 | 找律师
Copyright© 2002-2015 www.fabang.com 法帮网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1019063号 |
北京网络警
察报警平台
不良信息
举报中心
中国文明网
传播文明
经营性网站
备案信息
邛崃在线 邛崃在线 邛崃在线 邛崃在线 邛崃在线 邛崃房产 邛崃黄页 邛崃新闻 邛崃门户网站 邛崃求职招聘 邛崃热线
提示
Load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