钱钟书与友人书信原定拍卖已被取消 拍卖公司侵权
备受关注的杨绛诉中贸圣佳国际拍卖有限公司、李国强侵害著作权及隐私权纠纷一案,近日由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审结。法院一审判决,中贸圣佳公司停止涉案侵害书信手稿著作权行为,赔偿杨绛10万元经济损失;中贸圣佳公司、李国强停止涉案侵害隐私权的行为,共同向杨绛支付10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中贸圣佳公司、李国强就其涉案侵权行为向杨绛公开赔礼道歉。
事发
钱钟书书信手稿将拍卖 百岁杨绛发声明反对
2013年5月间,中贸圣佳公司发布公告表示其将于2013年6月在北京举行包括钱钟书、杨绛、钱瑗书信及手稿等共计110件作品专场拍卖会。66封钱钟书书信和《也是集》手稿,12封夫人杨绛的书信和《干校六记》手稿,6封女儿钱瑗的书信将集中拍卖。
钱钟书的这些书信都是与香港《广角镜》杂志社总编辑李国强的书信往来。从书信内容中看,钱家与李国强相识于1979年,直到钱钟书去世,两家都保持着互相支持与帮助。
信件内容围绕《也是集》出版展开。钱钟书对李国强从“国强先生”称呼到“国强我兄”相谓,可见两人关系的递进。不仅商议出版事宜,还有代购西书、帮忙照顾远在海外的钱瑗等,钱李也逐渐从工作关系上升到至亲密友。
得知书信将拍卖后,彼时103岁的杨绛公开发表声明坚决反对其本人与钱钟书及女儿的私人书信被拍卖,如果拍卖举行,她将诉诸法律,维护自己和家人的合法权利。并随后向二中院提出诉前申请,要求责令对方停止拍卖。
2013年6月3日,二中院作出禁止中贸圣佳公司实施侵害著作权行为的裁定。中贸圣佳公司随即发表声明,“决定停止2013年6月21日‘也是集——钱钟书书信手稿’的公开拍卖。”
随后杨绛起诉至二中院,称虽然法院作出停止侵权裁定后,中贸圣佳公司停止了对涉案书信手稿的拍卖,但李国强的行为已经构成对自己等人的著作权和隐私权的侵犯,给自己造成了严重伤害。
为使自身权益受到永久性保护,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中贸圣佳公司与李国强立即停止侵犯自己隐私权、著作权的行为,公开赔礼道歉,赔偿因侵害著作权给自己造成的50万元经济损失,支付15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支付自己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0.5万元合理开支。
审理
拍卖公司构成侵权
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书信均为写信人独立创作的表达个人感情及观点或叙述个人生活及工作事务方面的内容,是以文字、符号等形式表达出来的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的智力成果,符合作品独创性要求,构成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钱钟书、杨绛、钱瑗分别对各自创作的书信作品享有著作权,应受我国著作权法保护。
杨绛、杨伟成(钱瑗的配偶)作为钱瑗的继承人,有权依法继承钱瑗著作权中的财产权,依法保护其著作权中的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依法行使其著作权中的发表权。同时,杨绛有权依法继承钱钟书著作权中的财产权,依法保护其著作权中的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依法行使其著作权中的发表权。
说法
私人书信属于隐私
此案开庭时,中贸圣佳公司辩称,其已履行了审查义务,无法预见到涉案行为存在侵权可能性,且诉前裁定作出后并未实施拍卖行为,亦未进行预展活动,仅将相关拍品拍摄成为数码照片,刻制成三份光盘向三位鉴定专家提供,故并未侵权。
中贸圣佳公司作为涉案拍卖活动的主办者,已通过召开研讨会等方式将钱钟书、杨绛及钱瑗的书信手稿向相关专家、媒体记者等披露、展示或提供,且未对相关专家、媒体记者不得以公开发表、复制、传播书信手稿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予以提示,反而在网站中大量转载,其行为系对相关书信著作权中的发表权、复制权、发行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及获得报酬的权利的侵害,依法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中贸圣佳公司未经杨绛许可,擅自向鉴定专家、媒体记者等展示、提供并放任相关人员在互联网上传播钱钟书、钱瑗、杨绛三人的私人书信及相关隐私,还对相关信息进行了大范围集中转载和传播,构成对相关权利人隐私权的侵害,造成了不良影响,依法应承担停止侵权、赔礼道歉、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法律责任。据此,作出上述判决。
李国强辩称其已于2013年4月21日,将涉案书信等转让给案外人,故自己与涉案拍卖活动无关。
法院认为,李国强作为收信人,未经权利人同意擅自以转让或其他方式使得涉案书信手稿对外流转,且未对受让人及经手人等作出保密要求和提示,导致后续涉案侵权行为发生,亦构成对杨绛涉案隐私权的侵害,依法应与中贸圣佳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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