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为母亲的死亡是医院失职所致,刘先生将位于海淀区的一家三甲医院告上法庭。昨天记者获悉,因存在未尽高度注意义务等医疗过错,医院被市一中院判决赔偿11万余元。
死者儿子告医院失职
41岁的刘先生家住海淀区,他起诉称,2011年11月16日凌晨2点20分,母亲冯女士突发脑梗,于凌晨3点被120急救中心送到医院,8点转入神经内科病房。母亲在医院住院17天后,于12月3日凌晨1点08分死亡。
刘先生指出,母亲急性心力衰竭是由于医方的过错和不积极治疗救治造成的。因为,母亲入院时就有心力衰竭的病症,而医方未能予以诊治。医院在吸痰时造成母亲鼻出血,在母亲左侧鼻腔无活动性出血的情况下,将两鼻腔同时填塞,给母亲造成重大影响。同时,医方为了防止血流入肺,还进行了气管插管,导致肺部感染,长期发烧,给母亲病情造成重大影响。
刘先生认为医院存在医疗过错,对母亲死亡的结果存在不可推卸的责任,遂索赔68万余元。
医院表示,患者因急性大面积脑梗死来院就诊,经积极抢救治疗意识状况已经有所好转。后因心脏机械瓣故障诱发呼吸循环衰竭死亡,并非死于“脑梗死”。事实证明患者死亡是自身疾病的自然转归,与医院的医疗行为之间无直接因果关系。而且,患者住院期间的治疗及护理符合医疗护理规范,医院没有过错。
医院负有次要责任
刘先生申请了司法鉴定。经北京明正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医方在吸痰时存在对长期抗凝治疗的病人未尽高度注意之义务的医疗过错。此外,鉴定还指出,医患双方争论焦点与矛盾产生,主要是医方对疾病的危重性、对预后估计不充分未能及时充分告知家属,沟通不良所致。医方存在病历书写不完整的医疗过错。鉴定认为,医方的医疗过错与患者死亡的后果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医疗过错参与度为B级,参与度系数值为1%-20%。
一审法院综合考虑诊疗经过及患者的具体病情后,确认医院对冯女士死亡的损害结果应承担15%的赔偿责任,并判决医院赔偿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共计11万余元。
宣判后,双方上诉。市一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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