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过错致患者病情加重 法院判医院赔偿百万元

2014年04月02日13:58        法帮网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2004年11月17日至2012年4月3日,这8年间,海南省海口市市民符志强因突起左侧肢体麻木,先后8次入住海南省人民医院进行治疗。符志强的妻子吴美蓉怀疑海南省人民医院在治疗过程中存在漏诊漏治、误诊错治及延误治疗的医疗过错,致使符志强病情加重最终成为植物人。于是,吴美蓉作为符志强的代理人,将海南省人民医院告上法庭。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一审判令海南省人民医院赔偿符志强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048519.65元。近日,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原告

  都是医院惹的祸

  2004年11月17日,因突起左侧肢体麻木,符志强第一次入住海南省人民医院治疗。经诊治,符志强于同年12月14日出院。

  直至2012年4月3日,在这接下来的8年时间里,符志强先后8次入住海南省人民医院进行治疗,最终接到了一份“病危通知书”。

  2012年6月4日,符志强的妻子吴美蓉认为医院在对丈夫治疗的过程中存在过错,双方发生纠纷。双方共同委托海南公平司法鉴定中心,就海南省人民医院对符志强的诊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医疗行为与符志强的损害后果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及符志强的伤残等级等问题进行司法鉴定。

  同年8月3日,海南公平司法鉴定中心作出《法医临床鉴定意见书》。

  “意见书”显示,海南省人民医院在对符志强进行诊疗的过程中,对符志强早几年就患有“动脉粥样硬化症”没有作出诊断,有严重的漏诊过错之嫌。而且,在没有充分证据证明符志强患有“癫痫”的情况下,海南省人民医院对符志强作出“癫痫”的诊断,并使用药物。存在误诊、错治的医疗过错嫌疑。

  该“意见书”认为,海南省人民医院的医疗过错,导致符志强本已患有的严重疾病病情加重,甚至丧失了健康权。因此,海南省人民医院的诊疗过错与符志强的损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其参与度评为56%。其中,符志强伤残等级鉴定为一级。

  “都是省医院惹的祸。根据‘意见书’的鉴定结果,他们不但漏诊、误诊、错治,而且在我丈夫存在进行性脑缺氧、脑水肿、颅内压增高,又具备行气管切开术指征的情况下,不及时施行该手术,存在延误诊断、治疗的医疗过错。最终,把我丈夫变成了植物人。”吴美蓉在庭审时表示。

  被告

  不存在任何过错

  “我们对患者符志强采取的抢救诊疗措施完全符合诊疗常规,不存在任何主观过错。因此,我们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海南省人民医院辩称。

  医院认为,符志强在2004年因脑出血在海口市人民医院手术治疗,有高血压等病史。入住医院后,医院诊疗不存在失误,不存在任何隐瞒疾病的情况。

  “根据符志强的情况,我们认为患者为继发性癫痫病,并对其用药物治疗是完全正确的。而且,符志强于2012年4月2日夜间至3日凌晨次数频繁地癫痫发作。在对患者进行进一步治疗过程中,均未违反任何法律法规。”医院称。

  医院表示,海南公平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意见并未从临床实际出发,医疗行为是一种非常复杂又无法预计的行为,该鉴定中心仅依据符志强在海南省人民医院住院期间病历作为参考材料,有悖公平原则。鉴定应当综合考虑患者本身的因素。因此,海南省人民医院的诊疗行为与符志强的伤残后果没有因果关系,不需要承担任何责任。

  “因此,应当撤销海南公平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结论《法医临床鉴定意见书》。”医院认为不需要承担符志强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048519.65元的赔偿。

  法院

  医院有诊疗过错

  海南公平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意见能否采信并作为定案依据、海南省人民医院对符志强的诊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医疗行为与符志强的损害后果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医院应否承担赔偿责任等问题,是此案争议的焦点。

  法院查明,医疗活动具有高度的技术性与专业性,应当由具有相应鉴定资格的专业人士和专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海南公平司法鉴定中心是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其所出具的鉴定意见也不存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的违法情形。因此,法院最终采信了该机构作出的鉴定意见。

  法院认为,根据“意见书”中所列内容,表明海南省人民医院并未履行相应的注意义务,存在一定的医疗过失。由于海南省人民医院的漏诊漏治、误诊误治及延误的医疗过错,导致符志强目前已处于植物生存状态。因此,符志强的植物生存状态的后果,虽与自身疾病的发展密切相关,但与海南省人民医院的诊疗过错存在很大的因果关系。

  鉴于此,法院最终判决海南省人民医院赔偿符志强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048519.65元。

  对此,医院表示将申诉。(记者邢东伟 实习生翟小功 制图/高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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