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驴友漂流溺亡家人告9同行者 组织者判赔两万

2014年04月02日15:07        法帮网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40多岁的驴友梅女士在网上报名参加漂流,结果橡皮艇在激流中被打翻,她不幸溺水身亡。家属将同行的9名驴友告到法院,要求赔偿丧葬等费用近120万元。昨天,鹿城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漂流活动组织者有轻微过错,赔偿2万元,其他参与者没有过错,不承担赔偿责任。

  救生衣被钩住,懂水性也无法脱身

  根据法院认定的事实,去年7月20日,温州籍驴友梅女士等10人,通过户外活动QQ群联系,结伴到青田县滩坑电站坝下小溪漂流。当天下午1时左右,梅女士乘坐的橡皮艇经过青田县仁宫乡钓滩村水域时发生意外,橡皮艇被湍急激流打翻,艇上5人落水,其中4人被激流冲至岸边,而梅女士被扣在艇内。小艇被卡在下游一个铁架下,有点水性的梅女士原本可以挣脱,但她的救生衣被钩住,无法从水中脱身。之后,她被同行的驴友救起,送医后经抢救无效不幸死亡。

  事后,家属认为,同行的9名驴友对梅女士遇难存在过错,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家属将9人一并告上法院,索赔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119.8万多元。

  漂流水域附近已经立有警示牌

  法院经审理认为,漂流活动的组织者瞿某,通过网络发布外出活动的消息,梅女士等人自发报名参加,未经任何主管部门批准,所以这次活动的性质是自发组织的自助活动。自助式户外运动虽不属于经营活动,但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其他社会活动”的一种,活动的组织者,仍应尽到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

  什么是“合理限度范围”?法院又是如何判断此案中漂流活动组织者是否尽到了义务?

  鹿城区法院经办法官解释,所谓的“合理限度范围”,是要考虑活动的性质、特点、参加者之间的相互关系等。自助式户外运动的组织者所应当尽到的安全保障义务较低,并且只应承担过错责任。在对过错的认定上,也应当结合客观实际情况作出判断。

  法官称,此案中,瞿某是这次自助式户外活动的发起者、组织者。瞿某在发起户外活动之初,尽到了一般注意的义务,为参加人员配备了救生衣、头盔等安全设备,在紧急情况发生后,积极组织人员参与施救,并报警求助,采取的救助措施符合当时的客观环境和自身条件,不能认为是没有积极救助。

  “但不能否认的是,组织者在漂流水域的选择上存在明显过错。”法官说,漂流水域附近已经立有警示牌,瞿某作为发起者和组织者,应当知道所选择的水域并不适合漂流活动。

  其他参与者无过错,不承担责任

  “梅女士作为成年人,可以完全独立进行民事活动,也应该知道该活动的特殊风险。”法官表示,梅女士具有多年户外活动经验,理应了解这类活动具有特殊的自然风险,因此她完全可以依实际情况及自己的身体状况决定是否参加,并采取相应的有效防范措施。

  因此,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瞿某作为活动组织者,具有过错,但过错程度轻微,法院酌情认定瞿某承担2万元的赔偿责任。其他活动参与者对此次事故的发生不存在过错,不承担赔偿责任,驳回梅女士家属的其他诉讼请求。

  另据悉,梅女士经常参加户外探险活动,她在保险公司投保了意外险。事发后,梅女士家属已领取保险理赔款8万元。

  律师解读:组织者选择的地点显然不合适

  户外探险活动中,组织者在组织活动地点、项目的选择上,不能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不能违背公序良俗,同时也应尊重当地的风俗习惯,遵守村规民约。本案中,漂流水域附近已立有警示牌,组织者仍将漂流地选在此,显然不合适。法院据此认定组织者具有轻微过错,酌情认定瞿某承担2万元赔偿责任,判决合理合法。

  在户外探险活动中,组织者为了减轻或免除可能承担的责任,往往会要求参加者签订承诺责任自负的保证书,或类似的免责条款,此种约定是否有效,还存在争议。

  相关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

  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相关阅读:

  人身损害伤残等级鉴定

  一共有十级国家《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更多]

  人身损害赔偿起诉状

  起诉状 原告 姓名,性别,X年X月X日出生,民族,职业(如农民,干部,退休,无业等),工作单位,住址(现住)。 被告 姓名,性别,X年X月X日出生,民族,职业(如农民,干部,退休,无业等),工作单位,住址(现住)。 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更多]

  人身损害赔偿范围的确定

  人身损害赔偿,是指民事主体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受到不法侵害、造成致伤、致残、致死的后果以及其他损害,要求侵权人以财产赔偿等方法进行救济和保护的侵权法律制度。主要有精神损害赔偿,财产损害赔偿,医疗损害赔偿等各种人身损害赔偿。 按照我国《民……[更多]

相关阅读:
相关搜索:
知识首页头条推荐:2015无销售许可证的房屋是否可以购买
网友评论 进入详细评论页>>
用户名:密码: 验证码:点击我更换图片
我要提问:
免费向在线律师咨询:
推荐律师 更多律师>>
按地区找律师
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知识排行榜
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推荐知识
在线免费咨询
关于法帮网 | 服务条款 | 联系我们 | 网站声明 | 网站导航 | 找律师
Copyright© 2002-2015 www.fabang.com 法帮网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1019063号 |
北京网络警
察报警平台
不良信息
举报中心
中国文明网
传播文明
经营性网站
备案信息
邛崃在线 邛崃在线 邛崃在线 邛崃在线 邛崃在线 邛崃房产 邛崃黄页 邛崃新闻 邛崃门户网站 邛崃求职招聘 邛崃热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