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帮教未成年犯的传统观念与机制创新
我国古代在“恤幼”、“仁政”思想的指引下,在刑事责任年龄、审讯、判决、监狱管理等方面给予犯罪的未成年人一定的特殊照顾,通过强制性法律规定,推动宗法家族对未成年人的教化和犯罪预防。由此可见未成年犯帮教制度的理念与我国传统文化观念中“开其自新之路,诱于改过之善”、“恤幼”等思想精神上存在契合之处。
一、未成年犯帮教的意义
“在一个法治的社会里,用人性化的执法理念关怀未成年人,是现代司法文明的标志。”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指导下,创新未成年犯帮教制度,彰显了司法的文明和法治的进步,意义非同寻常。
(一)有利于未成年犯顺利回归社会
未成年犯是一个身心尚未成熟的特殊群体,他们往往是一失足成千古恨,但其主观恶性不深,可塑性强,对其进行教育、挽救犹为重要。未成年犯社会帮教制度体现党和国家对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重视和关怀,使未成年犯感受到社会的温暖,减轻思想包袱,树立重新做人的信心和勇气,使他们调适与社会环境的关系,顺利融入社会,顺利回归社会。
(二)有利于保持社会的稳定有序
当前未成年犯的大量存在及其所诱发的较高重新犯罪率成为影响社会稳定与和谐的重要因素。未成年犯帮教制度,能有效地化解社会矛盾,防止未成年犯重新犯罪,从而维护社会的稳定与和谐发展。当前,全国上下正深入开展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以人为本是科学发展观的核心和本质。坚持以人为本,就应当尊重人的人性、人格,对未成年人犯更应注重对他们的教育、感化和挽救,从源头上消除未成年人重新犯罪的诱因,建构和谐稳定的社会。
二、未成年犯帮教的经验
一是坚持寓教于审。法官们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注重抓好庭前、庭审、庭后三个环节,对未成年被告人进行全面教育。他们在案件开庭以前深入社区、学校进行社会调查,与未成年被告人、监护人、看守所管教、被告人所在学校或单位的相关人见面,全面掌握未成年被告人的情况;创建“圆桌审判”制度,营造轻松的气氛,以减少被告人的心理压力,让未成年被告人在宽松的环境中自觉接受审判,力求取得最好的教育效果;在审判中建立心理疏导、评估、矫正工作机制;宣判后及时梳理总结,分析被告人犯罪行为的危害性和所处刑罚的根据,从情、理、法多角度进行教育。
二是惩教结合。根据“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法官们科学合理适用刑罚的程序和结果,以“帮”为指导思想,在处罚方式上强调“准”,在适用刑罚时体现“宽”。
三是延伸帮教。法官们在审判后延伸帮教,建立帮教档案,落实“一对一”结对帮教措施。对于犯罪的未成年在校学生,法官积极与学校联系,帮助未成年罪犯重新回到学校学习;通过举办法制讲座,讲解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刑法等有关知识,告诫学生知法、守法、懂法,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犯罪。
四是人民法院不断探索完善少年法庭辅助体系工作机制,切实加强与相关职能部门的通力协作,共同参与帮教工作。首先,完善“政法一条龙”体系。人民法院重视与检察、公安、司法等部门的协作,积极构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司法网络,在庭前调查、庭中教育、庭后考察等方面形成对未成年人犯罪进行矫治的合力。其次,完善“社会一条龙”体系。人民法院以审判为中心,建立和完善配套工作体系,加强与政府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的密切配合,协同开展工作,齐抓共管,共同帮教,全力营造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犯罪、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良好氛围。
三、现阶段未成年犯帮教的不足
虽然人民法院的帮教工作取得了一定社会效果,但是还存在不足,与人民群众的需求与期待还存在一定差距,失足少年回归社会后,感受不到应有的关怀,无法顺利返回学校,不能顺利融入社会,甚至出现了“二进宫”、“三进宫”的现象。
(一)社会帮教力量薄弱、内容和形式不适应时代需要
目前社会帮教的骨干力量是居委、村委会的干部和派出所民警,部分居委、村委干部认为帮教是司法机关的事,对帮教工作敷衍了事,而帮教人员中年龄较大的老同志居多,他们与帮教对象在思想观念上存在着明显的差异,不利于思想感情的沟通,使得帮教工作难以取得好的效果。加之社会帮教工作没有把帮和教有机的结合起来,往往是教而不帮,即空洞的说教多,实际的帮助少,对被帮教的未成年人在入学、就业等方面的实际困难无力相助,以至于社会帮教流于形式,走过场。
(二)人民法院帮教工作存在局限性
人民法院对已判决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者定期或不定期地回访考查,开展帮教活动。由于案多人少,办案人员对未成年犯的帮教延伸工作基本上处于谁审判谁负责的状态,承办人员往往是忙里偷闲、见缝插针地做工作,而对帮教工作无具体的考核标准,全凭法官的自觉程度与对社会的责任感,这不可避免地影响了帮教的质量和效果,因此对于人民法院的帮教工作迫切需要进一步的规范管理。此外对于就学、升学、就业、生活困难及社会歧视等问题,如果其他职能部门不支持不配合,法官们也无能为力,只能眼睁睁地看着已决未成年人被学校劝退、开除,找不到适合的工作岗位,受到社会歧视。
(三)社会帮教没有管理的职能部门、未形成规范性制度
社会帮教涉及范围广、涉及部门多,这在客观上要求对其进行统一的管理、指导与协调。然而,目前对社会帮教工作并没有一个明确的主管部门,难以形成一个比较统一的管理体系,而且社会帮教的内容、形式、手段、权利和责任等方面没有具体明确,没有考核及奖惩,使得社会帮教工作随意性大、操作性不够,甚至出现了口喊“齐抓共管”,实际谁也不管的局面,这导致社会帮教没有充分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四、未成年犯帮教的机制创新
机遇和挑战并存,重任与使命在肩,创新与发展帮教制度迫在眉睫,刻不容缓,我们可以从如下几方面努力加强未成年犯帮教工作。
(一)调动社会合力,促使帮教内容丰富,形式多样
政法部门各单位要齐心协力,互相配合作好帮教工作,要坚持正确的社会舆论导向,充分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对未成年犯予以扶持帮助,促使其尽快顺利回归社会。公安、检察、监狱等机关建立专门的帮教体系,配备经验丰富的综合型人才负责帮教工作。家庭和学校应当协助司法机关作好未成年犯的帮教工作,未成年人的父母或监护人应对其加强家庭帮教工作,所在学校加强对其进行学校帮教工作。发挥民间社会团体、组织和社区的作用,如未成年活动中心、职业教育培训机构等组织应把预防未成年人重新犯罪的教育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活动,将法律知识和预防犯罪教育纳入职业培训的内容。此外应该号召社会各界高素质人才积极加入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志愿者队伍中来,根据他们的专长分别组成心理咨询小组、家庭教育引导小组、贫困生救助小组等,及时引导、教育、帮助未成年人,加大预防未成年犯罪的广度和力度。
(二)推进独立建制的少年审判庭建设
建立少年审判庭,使未成年案件判后的日常性工作纳入职责范围,有专门科室配以专人负责,统一规范管理,扎扎实实地做好延伸帮教工作;少年审判庭通过回访帮教,与帮教小组、帮教对象的监护人时常保持联络,掌握该人在学习、生活、工作等各方面的动态信息,便于及时、有效地预防和控制犯罪;壮大少年审判的队伍,注重对少年审判人员的配备,注重对少年审判骨干的培养。正如最高院王胜俊院长所说,“党和国家历来高度重视对未成年的培养、教育和保护工作。根据未成年人犯罪不断增长和未成年人民事权益保护任务不断加重的需要,在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人民法院的少年法庭工作只能加强,不能削弱。”
(三)建立未成年人轻罪犯罪记录消灭制度
对失足少年而言,犯罪记录往往会成为伴随其终生的污点,不仅会影响其重新做人的信心和勇气,而且还会影响他们的升学、就业。对有轻微犯罪的未成年人,判处较轻刑罚后,依照设定的条件和程序,将其犯罪记录消除,揭去犯罪较轻少年身上的标签,有利于避免人们带有色眼镜看待他们,消除他们的心理阴影,顺利回归社会,避免他们重新走向犯罪的道路。不仅如此,对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材料应当严格实行保密和局部性的传递制度、不予扩散,以便为他们创造一个良好的悔过自新的环境,使他们能抬头挺胸做人,重新打造属于自己的一片天空。
(四)完善社会帮教组织,规范社会帮教制度
未成年人的教育、培养和管理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对失足少年的帮教要取得应有的效果,仅仅依靠法院一家的力量是远远不够的,必须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部门齐抓共管,家庭、学校、社会共同努力,密切配合,否则只会出现“社会帮教人人管,又人人不负责”、“齐抓共管”常常“谁也不管”的局面。我们应在市一级成立未成年人社会帮教办公室,全面管理未成年犯的社会、学习和工作,县一级成立未成年犯社会帮教协会,在乡镇和街道成立未成年犯社会帮教小组,形成市、县、乡镇三级工作网络,同时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出台规章制度,明确各级帮教组织的工作职能和责任,使各级社会帮教工作逐步走向规范化、制度化的轨道。各居委会、村委会应根据本社区未成年人犯罪的实际情况、严重程度、实际人数,聘请心理辅导人才、帮教矫正人员等合适人员协助作好帮教工作。
总之,少年是祖国的未来、社会的希望,在社会转型时期,我们要以人为本,努力做好未成年人的帮教工作,创新帮教机制,从而将我国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推向一个新的高度。采取多种措施帮教未成年犯,落实有关政策,做好未成年罪犯留校、复校、就业、升学的有关安排工作;制定倾斜性政策,多方关心做好未成年罪犯职业培训、安置就业的工作。将由于家境贫寒、无法进一步求学的失足未成年人组织起来,聘请有公益心的技师免费教授他们一定的技能,使他们能适应这个激烈竞争的社会;建立未成年人爱心帮教基地,使符合条件的被判处非监禁刑的外来少年犯集中进入社区矫正;加强对文化市场的管理,优化未成年犯成长的社会环境,暴力、色情的音像、书籍、电子游戏、电子读物对未成年的毒害极大,我们要联合行动,整治文化市场,清除精神污染,给未成年人营造一个良好的文化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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