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案中死亡抚恤金应如何分配
【案情】
何小龙与谢菊花系继子继母关系,何小龙在某国企工作,谢菊花已年过花甲无劳动能力,亦无其他经济来源,主要靠何小龙父亲的退休金生活。2013年5 月,何小龙父亲病故,其父生前单位发放一次性死亡抚恤金6万元。现何小龙要求按法定继承,即均等分割该笔死亡抚恤金;而谢菊花认为死亡抚恤金不属于遗产,且自以后的生活主要靠该笔死亡抚恤金,故认为该抚恤金应全额归己所有。
【分歧】
该案中死亡抚恤金应如何分配?存在三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目前我国法律对死亡抚恤金的分配没有明确规定,可参照民政部《关于印发革命工作人员牺牲、病故证明书(试样)的通知》(民 [1981]优49号)的规定:“一次抚恤金发给家属的顺序:(一)有父母无配偶的,发给父母;(二)有配偶无父母的,发给配偶;……(四)没有父母、配偶的,按下顺序发给其他家属:(1)子女;……”予以处理,本案中死者配偶即谢菊花尚健在,按以上顺序,一次性死亡抚恤金应首先发放给谢菊花,何小龙无权要求分割。
第二种意见认为,死亡抚恤金是死者单位发放给死者近亲属的生活补助费,理应属于近亲属的共同财产,应根据实际情况,以充分救济主要地或大部分地依靠死者生前抚养的且目前生活困难的亲属为原则,谢菊花应享有70%,何小龙享有30%。
第三种意见认为,可参照遗产的规定予以处理,原、均等分割。
【评析】
笔者同意上述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首先,从遗产的性质进行分析。遗产是指死者生前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而本案的一次性抚恤金系发生于死者死亡后,不属于公民死亡时遗留的合法财产,不是遗产。抚恤金既然不属于遗产,就不应按照继承法的有关规定分割,而应当根据抚恤金概念和的性质进行分割。
其次,从抚恤金的概念进行分析。《现代汉语词典》(1996年商务印书馆出版)中关于“抚恤”的定义是:(国家或组织)对因公受伤或致残的人员,或因公牺牲以及病故的人员的家属进行安慰并给以物质帮助。按字面解释,抚恤的对象应是死者家属,不仅包括死者配偶,还应当包括死者的父母、子女等等;抚恤分为伤残抚恤和死亡抚恤两类,抚恤的目的是对死者家属进行精神安慰和物质帮助,抚恤的物质表现形式是抚恤金。因此,死亡抚恤金应是死者生前单位发放给死者近亲属的生活补助费和精神抚慰金,其具有物质和精神双重属性。
第三,从抚恤金的性质进行分析。因抚恤金是死者生前单位发放给死者近亲属的生活补助费和精神抚慰金,应属于近亲属共同财产,是基于特定身份而产生的一种财产权。因抚恤金由生活补助费和精神抚慰金两部分组成,故在分割抚恤金时,应考虑当事人有无生活来源等具体情况综合考虑,而不应均等分割,应将当事人有无稳定的生活来源、当事人与死者关系等因素纳入考量范围,如一方当事人经济困难,主要依靠死者生前供养的,则可以适当多分;如一方当事人对死者不尽或少尽赡养、扶养义务,可以少分甚至不分。
结合本案,何小龙有稳定工作,有固定的经济来源,谢菊花已丧失劳动能力且无其他经济来源,故谢菊花应享有抚恤金70%的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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