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津交通委原财务科长贪污282万获刑十六年
日前,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对重庆江津区交通委员会原财务审计科科长赵琴职务犯罪宣判,赵琴犯贪污罪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六年,其配偶戴平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二人贪污所得赃款282余万元,以及不能说明来源的财产600余万元予以追缴。
法院审理查明,赵琴与戴平系夫妻关系。2007年至2012年,赵琴先后担任原重庆市江津区交通局(后更名为重庆市江津区交通委员会)财务审计科科长、江津区津通有限责任公司等多家国有公司财务负责人。期间,赵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篡改报账单据,报销虚假发票和将公路维修资金据为己有等,侵吞所在单位公款共计人民币282.583万元,其中,赵琴与戴平共同骗取6.5万元。
法院还查明,赵琴对6008330.22元财产不能说明合法来源。
重庆五中院认为,被告人赵琴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单独或伙同戴平多次骗取、侵吞公款共计282.583万元;被告人赵琴的财产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对人民币6008330.22元的财产不能说明来源,差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分别构成贪污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依法应予处罚。在共同贪污犯罪中,赵琴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赵琴归案后尚能认罪,退出全部赃款,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戴平与国家工作人员赵琴勾结,利用赵琴职务上的便利,多次共同骗取公款6.5万元,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在共同贪污犯罪中,戴平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且退出全部赃款,依法予以减轻处罚。
法院遂作出前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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