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年货需注意 法官解析食品安全法"十倍赔偿"
春节临近,各大商场、网站开始了年底促销让利活动,一些消费者们也按捺不住购物的冲动,开始着手采购年货。为了走亲访友、探望家人、犒劳自己,大多数市民在置办年货时都会买些食品、礼品,此时食品安全问题显得尤为重要,毕竟春节购物送礼,购得是“顺心”,送的是“安心”。今天,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法官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十倍赔偿”条款,以案说法,提示消费者春节办年货如何维权。
1.《食品安全法》中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如何认定?
【案例】年底电商大战,小齐以会员身份在天天网上购买了两盒“康字头号”虫草复合片,单价698元,共计消费1396元,服用后出现过敏等不适症状。小齐对该产品进行查询并举报后发现,该产品涉嫌无证生产,且该产品虽然标注了生产厂家名称及地址,但均与其生产许可证备案信息不符。小齐认为,天天网作为销售商没有尽到查验食品相关的生产许可证及内容、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的义务,故起诉至法院要求判令天天网退还购买货款1396元,并依据《食品安全法》进行十倍赔偿,赔偿13960元。
【法官释法】《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该案经审理查明,天天网出售给小齐的“康字头号”虫草复合片在未取得该产品生产许可证的情况下以该厂家已取得的糖果制品生产许可证标注该产品,且产品标注生产地与许可证载明地址不一致,应属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在审判实务中,多数意见认为,判断食品是否符合安全标准,应当以“形式审查”为原则,以“实质审查”为补充,即:只要消费者证明食品存在违反《食品安全法》第二十条任何一项的情形,即可初步认定该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除非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能够证明食品完全符合“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并且能够证明其对食品的形式瑕疵不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故,最终法院支持了小齐的诉讼请求。
2.“十倍赔偿”是否以消费者提供证据证明损害已发生为前提?
【案例】临近过节,晓峰在大自然茶社购买了铁观音茶叶2盒送朋友,后被朋友告知喝了该茶叶腹泻。经晓峰查证,茶叶包装盒上没有任何标签,其上《食品生产许可证》标志也是假冒的。晓峰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大自然茶社返还货款2400元并支付十倍赔偿金24000元。但晓峰未提供证据证明茶叶有质量问题。
【法官释法】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十倍赔偿”是否以消费者提供证据证明损害已发生为前提。对此审判实践中有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第一、二款是递进关系,“十倍赔偿”应当以损害发生为前提条件。另一种意见认为,该法第九十六条第一、二款是并列关系,故“十倍赔偿”不以损害发生为前提条件。大多数人倾向性认同第二种观点。法官建议,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消费者尽量保存好受损害的证据,增加胜诉的概率。
3.“食用农产品”是否适用十倍赔偿?
【案例】孙女士在奇乐超市购买“红山”牌精品花椒3盒,价款90元。购买后发现该包装上未标明生产日期与保质期,而且有部分产品已经发霉变质,于是向该超市投诉,要求退货并赔偿损失,遭到拒绝。于是,孙女士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十倍赔偿”条款诉至法院,要求奇乐超市退还货款61.72元,赔偿货款十倍即617.2元。奇乐超市在答辩中辩称花椒属于初级农产品,不应适用《食品安全法》,应当适用特别法,不同意十倍赔偿。
【法官释法】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食用农产品”是否适用十倍赔偿的规定。虽然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二条第二款,食用农产品(供食用的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的“质量安全管理”遵守《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但花椒仍属于《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九条定义的“食品”范围,即食品,指各种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但是不包括以治疗为目的的物品。故消费者购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仍可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要求生产者或者销售者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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