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尽告知义务致婴儿出生 医院侵犯生育选择权

2014年04月11日16:23        法帮网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未尽告知义务致婴儿出生 医院侵犯生育选择权

  孕妇做产检,医院未告知孕妇真实情况,致使婴儿出生,父母遂将医院告上法庭。近日,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认定被告医院未履行告知义务,侵犯婴儿父母的生育选择权,应承担民事责任,判令医院赔偿婴儿父母3.5万余元。

  2011年8月,冯丹到重庆市北碚区某医院进行孕检并建立孕妇保健手册,该手册中含有妊娠周期产前检查项目和时间记录表,表中第十一项为系统B超检查,并注明系统B超检查为产科基础检查项目。但冯丹的保健手册中的这份记录表医生并未填写。

  之后,冯丹又先后三次到该医院进行彩色超声检查。2012年2月下旬,冯丹生下一女。女儿的出生给冯丹夫妇带来欢乐的同时也给这个家庭蒙上了一层阴影——女儿被查出患有先天性心脏病、左足并指、先天性青光眼。

  女儿患有多种疾病,医院在孕检期间却均未能检查出来,冯丹夫妇认为医院存在过错,要求医院赔偿。

  2012年8月,重庆市渝中区医学会对该医院的医疗行为进行了鉴定。鉴定意见认为,先天性心脏病孕期检出率低,而先天性青光眼、并趾畸形孕期无法查出。产前常规B超不能排除所有畸形,医院在不具备系统B超检查的条件下,未履行告知义务,存在不足,但不能改变患儿的结局。

  2012年12月,在协商无果后,冯丹夫妇将医院告上法庭。一审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认为,医院在对冯丹进行孕检的过程中存在过错,侵犯冯丹夫妇的知情选择权,遂判决医院承担全部责任。

  一审宣判后,医院不服,于2013年8月向重庆一中院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医院应否承担责任及责任大小,关键应考量医院的诊疗活动是否存在过错、过错与损害后果之间因果关系程度。

  根据查明的事实,二审法院认为医院在不具备系统B超检查的情况下,未履行告知义务,侵犯了冯丹夫妇的生育选择权,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但婴儿所患各种先天性疾病并非医院的过错医疗行为造成,医院的过错与胎儿的出生不存在直接的、完全的因果关系,医院仅在其过错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据此,重庆一中院于日前作出终审判决,判令医院对冯丹夫妇的损失承担40%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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