弱者的生命权、健康权、知情权是否应该得到尊重?

2014年04月14日11:25        法帮网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弱者的生命权、健康权、知情权是否应该得到尊重?

  云南省个旧市锡城农村信用合作社女员工杨玉华,二00五年四月二十六日因反复进食后有梗塞感,由云南省个旧市人民医院转院到有全国百佳医院之称的云南省第一人民医院(昆华医院)进行诊治。四月二十七日由该院门诊收入消化科36床住院治疗。二00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上午九时,杨玉华由消化科在作胃镜检查过程中被安排进行贲门扩张手术。胃镜检查过程中,检查的医生郭强只对患者说“问题不大,可以作手术”。却隐瞒了贲门失驰缓症无法治疗痊愈的事实。因为贲门失驰缓症的发病的原因目前尚不完全清楚,对贲门实施扩张或者进行手术只是治疗症状,不能根治病因,进行扩张是于贲门内置入顶端带囊导管后,于囊内注气或者液体使囊扩张,然后强力拉出,人为的撕开断裂贲门下段肌纤维达到扩大食管下端狭窄的管腔,改善进食困难的症状。进行贲门扩张后,又因人而异,有的扩张后三个月就出现贲门再度狭窄,有的长时间不出现狭窄的情形。为杨玉华进行贲门扩张的手术操作医生没有将手术可能发生的意外和手术可能出现的并发症及危险因素和出现问题需要采取何种措施是否会危及生命安全的情况直接告知患者和患者家属。而是由护士将一张没有手术操作者姓名,仅有术中、术后可能发生的情况,记载有六项内容,即⒈出血不止、⒉穿孔、⒊感染、⒋治疗失败、⒌复发、并狭窄、⒍其它意外的《手术知情同意书》叫治疗室门外等候的患者家属在空白处签上知情,同意,名字和时间后由护士收回。护士当时一味催促患者家属“快点、快点,郭主任还有事”。2005年6月16日患者申请复印病历资料时发现:《手术知情同意书》上,术者/第一助手处填上了郭强二字,在⒈⒉项后面用{}添上“需要治疗”,后又在在需要二字后又加上“手术”二字,在⒊项的后面用()添上“纵隔及腹腔”的字样,在⒌项的后面用()添上“术后”二字。胃镜检查中护士一味催促患者“快点、快点,郭主任还有事”。患者在护士催促下上了治疗床,实施麻醉数分钟,患者即失支知觉,患者清醒后,扩张手术已经结束。术后医护人员没有进行例行的胸部拍攝X正侧片、腹部拍攝X平片检查手术是否造成穿孔或者出血症状,而且还将原决定照胸部正侧片、腹部平片的决定删改为只作透视检查。回到病房后患者即感觉上腹部位疼痛不止(医学文献记载贲门扩张一般五小时后疼痛即可消失),十数次向医生反映,病房医生及值班医护人员均不采取任何检查和救治措施并称“手划破皮都会疼,况且是扩张手术”患者和家属对医生的回答百思不得其解,只因患者住院治疗就已经将生命和健康托负给医生,出于对医生的的绝对信任,只得咬牙忍受。疼痛一直没有缓解,已经到无法忍受的地步。当晚约八时,患者家属反复向值班医生反映患者上腹部胸骨下端可触摸到一个包块,医生不予理采。4月30日上午,一男医生才开具检查申请书通知患者进行拍片检查。拖到四月三十日下午近七时,家属才被告知患者食管已经穿孔并胸腔化脓感染,将会危及生命安全。后于当天约二十一时由该院胸心外科实施抢救一一剖胸吸尽左胸腔积液 300㏄,清除肺与胸壁表面假膜,剪开胸腔左下纵隔8X4 X4㎝脓腔、清理脓液,剪开纵膈胸膜,游离食管周围,对食管破口、脓腔、纵膈用药液冲洗、浸泡后缝合食管下段膈上0.5㎝处的食管前外侧壁纵形裂口1.5 ㎝(食管粘膜裂口为3㎝),用电刀剪开膈肌中心腱,提出胃底部大网膜,做成大网带,上提至脓腔处全部覆盖食管破口和部份脓腔,缝合固定,间断缝合膈肌切口,并将大网膜固定于膈肌边缘,用生命蛋白胶喷涂于膈肌边缘。再次浸泡胸腔,在左第8 肋间放置胸腔闭式引流管,逐层缝合切口。五月一日零时四十分手术结束,后转送胸心外科抡救室救治至五月二十三日转入普通病房34床治疗至今。从四月三十日抢救开始至六月六日(三十七天),患者按照医嘱,被迫处于禁水、禁食状态,毎天完全依赖从静脉血管注射营养液维持生命。六月六日取出胃内插管之后才开始从汤、流食、半流食、普食循序进食,现仍存在进食有梗塞感觉。二00五年六月二十三日上午九时十五分在云南省第一人民医院医务处会议室由该院医务处黄处长主持有医务处的两位医生,消化科的范主任,胸心外科的李主任、患者家属三人参加的解决问题协商会议中,两个科室的领导对患者家属提出的患者杨玉华经过抢救的现状是否会留下后遗症疑问解答为:一、“食管约2.5㎝即手母指一样粗,食管破裂修补后理论上讲一般不会自行破裂,但会形成疤痕,疤痕受胃酸返流浸蚀不排除会导致疤痕增生,进而发生食道狭窄,狭窄严重会引发进食困难”,二、“胸腔化脓感染,已经开胸清除了脓液和感染源后,患者现无其他不良症状反映,恢复良好,理论上讲一般不会再度出现胸腔化脓的情况。但不排除如果受外因,例如肺炎、胸膜炎影响可能会发生再次脓胸”,三、“贲门失驰缓的病因和发病机制目前尚不甚明确。大多认为是由于食管运动神经功能失调所引致,而且与患者的情绪也有关系,呈间歇性,会因情绪变化(忧虑、激动等)及进刺激性食物改变,所以对贲门失驰缓不是治疗病因,只是治疗症状。采用贲门扩张或者开胸手术都不能根除病因,只是缓解症状。扩张后因人而异,有的三个月出现复发进食困难,有的一年、二年、更长时间都没有复发。”的阐明以及医务处要求患者方面对协商中提出的方案形成书面材料报医院领导的意见,患者方面于六月二十七日将书面材料提交该院医务处。患者一方认为:

  医护人员的过错不应当由处于弱势的患者用自己的生命和健康来承担。患者转院往“以提高医疗质量和服务质量为重点,狠抓医德医风建设,坚持以病人为中心,一切为了病人,一切方便病人,全心全意为伤病员服务为宗旨”的“全国百佳医院”进行确诊治疗,患者掌握的医疗知识水平与医生不同,对疾病诊治的决策和理解接受能力存在明显的差异,医务人员占据主动引导地位,患者处于被动接受地位。医护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执业医师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严格履行职责。可是,在扩张手术前,负责手术的医生与病房医生不向患者详细介绍治疗方案、医疗的风险,医务人员基本情况、医学专长、手术措施、所用的仪器和药品等的疗效及副作用、手术成功率;患者的病情(贲门失驰缓症的病因目前尚不完全清楚,选择扩张或者接受手术治疗只是缓解症状在,不能根治病因)、治疗程序、所需的费用,注意事项,而是在作胃镜检查当中误导患者并且过于自信地匆忙进行扩张手术。

  手术后更没有严密观察患者生命体征,对患者反映胸痛、上腹痛、触摸有包块等症状,置若罔闻,不及时进行胸腹部拍片、食管碘油造影检查。长达三十三小时置患者生命于不顾(云南省第一人民医院曾收治过食管穿孔数小时抢救无效死亡的病人不止一例)才导致前述恶劣结果出现。二00五年七月十二日下午,云南省第一人民医院医务处的黄处长代表医院正式通知患者及家属,“贲门扩张出现食管穿孔、胸腔化脓感染的情况属于正常状况,不属于医疗事故,患者如不同意,可以申请进行医疗事故鉴定”。

  换位思考,如果云南省第一人民医院为患者进行贲门扩张的医护人员就是本患者,此时此刻你有何感受?包括黄处长在内,是否能够承受患者所承受的精神上和肉体上的折磨和痛苦?是否能接受因贲门扩张造成胸纵隔上0.5㎝处食管粘膜裂口3㎝、食管前外侧壁裂口1.5㎝、胸腔形成8х4х4㎝脓腔是属于正常情况体验?试问,医院对病因尚不完全撑握的疾病进行治疗,这与用患者作试验还有什么区别?退一步讲,如果要进行医疗试验性治疗,也应当向患者讲清楚风险,并与患者签订治疗风险承担同意书方可实施!为追求个人的业绩,侵犯患者最取码的知情权、置患者的生命和健康于不顾,与云南省第一人民医院的宗旨“以提高医疗质量和服务质量为重点,狠抓医德医风建设,坚持以病人为中心,一切为了病人,一切方便病人,全心全意为伤病员服务”相符吗?胸腔化脓感染的人的生命能经受得住几个三十三小时的拖延?难道患者的生命权和健康权、知情权与医护人员的这些权利存在本质上的区别吗?非要用患者的权利、健康甚至生命为代价才算构建“和谐的医患关系、寻求社会的共识”吗?患者也是人,具有公民应该享有的权利,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用患者的生命和健康为筹码去创“业绩”符合医疗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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