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规范政府信息公开

2014年04月14日16:22        法帮网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依法规范政府信息公开

  【背景】

  作为一种有效的“权力防腐剂”,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即具有限制权力行使的作用,又可以实现对公民权利的保障,是民主、法治理念的具体体现。自2008年 5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颁布实施以来,各地政府为进一步提升政府透明度,积极推行贯彻落实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四川省人民政府也及时印发了《四川省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办法》、《四川省政府信息公开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政府信息公开社会监督评议制度(试行)》的通知等多部规范性文件并要求全省行政机关遵照执行,这无疑对规范我省政府信息公开活动起到极为重要的作用。但从实践来看,部分行政机关在具体信息公开活动过程中,仍然存在操作不规范的情形。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陈某某诉自贡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其他行政行为上诉案中发现,该委在对申请内容审查、行政法律文书制作以及发生诉讼后提交据以作出行政行为的依据等问题上存在一定的瑕疵和不足。为实现司法对行政的监督和二者的良性互动,进一步规范政府部门信息公开活动,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及时展开调研,并向自贡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出司法建议。

  【建议】

  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建议书

  自中法建【2013】1号

  自贡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本院在审理陈某某诉你委其他行政行为上诉案中,认为你委在作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回复时,存在以下问题,特提请你委在以后的工作中加以重视: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三)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四)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的规定,陈某某申请公开“2010年省物价局要求全省在3-8月实施水、电、气安装收费专项成本监审所作的工作报告”,其内容不明确,根据法规规定应当告知其作出更改后再进行审查。对申请公开的信息不存在的,应直接告知,而不再对申请内容进行实质性审查。

  二、行政法律文书中引用法律的问题。针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的回复中,引用法律法规应做到全面。原则上,向法院提交的实体方面的法律依据均应在回复中向申请人示明。没有在行政法律文书中引用的法律法规,一般不认定为证明行政机关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

  三、关于回复格式的问题。虽然法律法规没有规定政府信息公开回复的具体格式,但你委出具的回复没有名称,形式过于简单,不符合一般公文的格式要求,引起行政相对人提出回复形式违法的诉讼理由。

  四、向法院提交依据材料的问题。根据行政诉讼证据提交规则,你委应当在一审时向法院提交证明自身主体资格的依据,即[2011]自府办发18号文件。一审中你局未提交该文件,而法院又不能依职权调取证明行政机关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这造成法院直接适用该文件内容的障碍,不利于消除行政相对人的疑虑。

  针对上述问题,为了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促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顺利、有序开展,建议你委在今后的行政执法工作中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办事,在适用法律法规和出具行政法律文书方面进行仔细研究,减少、避免因形式或程序瑕疵引起行政相对人不满,乃至引发诉讼。

  以上建议请研究处理,并及时书面回复我院。

  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O一三年七月二日

  【效果】

  自贡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在收到司法建议后,对此予以高度重视,组织相关部门对涉及的行政诉讼案例进行认真的学习、讨论,达到了思想统一、提高认识、促进依法行政的效果。

  一是要加强学习,提高法律意识。本次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引发的行政诉讼虽然以该委胜诉告终,但所涉及具体行政行为中确实存在一定瑕疵,在今后的工作中,要加强相关工作人员对《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及本省市有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律规范的学习,提高认识,避免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二是要依法行政,规范行政行为。发改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无论是宏观经济把控,还是微观经济管理,无论是抽象行政立法活动,还是具体行政执法行为,都应当坚持“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原则,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积极履行法定职责。

  三是针对法院在本案中提出的提交依据材料问题,该委意识到,在诉讼活动中应当主动提交足以证明自身具有某项行政职权的法律依据,否则可能面临因权限主体不合法而败诉的风险。本案中,由于陈某某在二审中提出的主体资格异议问题,而在起诉和一审期间没有提出,故导致了该委对此问题的忽视。针对法院提出的上述司法建议,该委表示,将在以后的行政管理工作中引起重视,以案为鉴,进一步实现行政行为的规范化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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