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肌梗塞患者转病房途中休克死亡 医院被判担责五成
心肌梗塞患者在医院接受救治,后遵医嘱转移病房,不料期间患者突然休克,后经抢救无效死亡。事发后,因双方就赔偿问题没有达成一致协议,死者家属无奈之下起诉至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要求医院赔偿其各项损失共计10.1万余元。2013年8月27日,巩义法院审结该案,一审判决医院对死者的死亡承担50% 的责任,死者家属被判获赔4.9万余元。
2012年8月11日上午7时许,年近八旬的张秀英(化名)因呼吸困难、腹痛,被其家人用轮椅推着到巩义市某医院急诊。在此之前,张秀英已患有冠心病八年,两天前因冠心病、心衰在该医院内科好转出院,出院时其胸腔仍有少量积液,右髋关节骨折八个月,活动仍受限制,需在他人搀扶下行走。急诊当天,张秀英被初步诊断为:冠心病、急性心肌梗塞、心律失常、右髋关节骨折。医生做出的诊疗意见为:立即吸氧、监护、扩冠,抗心律失常。期间,张秀英一度病情危急,该院急诊室医生告知其家属病人可能出现心跳呼吸骤停及不可测生命风险,并嘱咐病人应绝对卧床休息,张秀英的家人表示理解,并在病危通知书上签字。
后在急诊室诊疗期间,张秀英四次向医生反映上腹部及右肩部疼痛,且每次症状都在约半小时后缓解。当天下午4时,张秀英生命体征平稳,且已有近四个小时没有反应身体不适,医院急诊科医生于是通知其暂停多参数监护、吸氧,搬运至平板车转往该院12楼病房住院治疗。不料,在转移病房的过程中,张秀英突然出现恶心、抽搐、意识丧失等症状,随后被立即送往急诊室抢救,但因抢救无效,张秀英于当天下午4时50分死亡。
事发后,张秀英的家属认为,医院在当时的情况下停氧停药转移病人的行为违背了救治心肌梗塞病人的有关规定和基本常识,停氧停药、轻率转移是造成张秀英死亡的重要因素,其行为存在重大过失,遂在与院方多次协商赔偿无果后起诉至巩义市人民法院,要求该医院赔偿其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 10.1万余元。
诉讼过程中,医院辩称,张秀英的病情急转,是由于在转移过程中其亲属改变其体位引发,但对此,医院没能提供有力证据。同时,医院明确表示对其医疗行为有无过错及该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不申请鉴定。
巩义法院审理查明后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诉讼过程中,被告某医院明确表示对此不申请鉴定,且其提供的证据材料不能证明其主张的事实,故法院认定被告医院在该诊疗行为中存在过错,与张秀英的死亡后果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其应该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张秀英发病时已年满76周岁,且已患冠心病八年,其死亡与其自身身体状况有直接关系,故应减轻被告的民事赔偿责任。
综合该案的实际情况,巩义法院一审判决:被告某医院对张秀英的死亡承担50%的赔偿责任,经核实计算,其应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及丧葬费3.9万余元,另加精神抚慰金1万元,共计4.9万余元。
相关阅读:
医疗行为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医疗行为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浙江省高 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06)浙民一终字第2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诸暨市第三人民医院,住所地诸暨市牌头镇光明路12号。 法定代表人寿建军,院长。 委托代理人何苗,系该医院职工。 委托代理人何建达,浙江越兴律师……[更多]
医疗纠纷中患者盲目依赖“举证责任倒置”频输官司
医疗纠纷中患者盲目依赖举证责任倒置频输官司 患者 您不能只管告状不管举证 现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形同虚设 已引起广泛关注 不是举证责任倒置吗?我告医院,该由医院负责提供证据才对啊!由于盲目依赖举证责任倒置规则,近几年来,这样只管告状、不管举证的患者……[更多]
医疗事故侵害身体权的行为方式
医疗事故侵害身体权的行为方式 凡是具备以上侵害身体权责任构成要件的行为,行为人即应承担侵权民事责任。归纳起来,构成侵权责任的侵害身体权行为,主要是以下几种: (1)非未能搜查公民身体。身体的完全性、完整性,包括形式上的完全、完整和实质上的完全、……[更多]
缺陷医疗产品体内断裂 腰椎体畸形诉赔获支持
缺陷医疗产品体内断裂 腰椎体畸形诉赔获支持 中国法院网讯 (魏培培 郝岩) 骨折手术明明很成功,治愈出院两年后,腰椎竟然畸形了。检查结果让患者孙霞(化名)大吃一惊,原来,是手术植入的内固定物在其体内发生了断裂。孙霞认为该内固定物存在质量缺陷,遂将医……[更多]
成铁法院对自知力恢复的精神疾病患者作出解除强制医疗决定
成铁法院对自知力恢复的精神疾病患者作出解除强制医疗决定 中国法院网讯 (周志刚 高志超) 4月9日,四川省成都市铁路运输法院对被强制医疗人陈中(化名)作出解除强制医疗的决定。据了解,成铁法院对自知力恢复的精神疾病患者作出解除强制医疗的决定在成铁两级……[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