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积极治疗致患者死亡 医院存在过错担责40%
患者黄某因车祸被送往江西省南昌市某医院住院治疗,因医院未及时治疗而死亡,医院对此拒绝赔偿,黄某的亲属遂将医院诉至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要求医院赔偿267067.5元。近日,东湖区法院审理该案,认定医院存在过错,判令医院赔偿黄某的亲属人民币258506.28元。
2012年7月5日13时许,黄某因交通事故被送至江西省南昌市某医院住院治疗,入院诊断为中型闭合性颅脑损伤等。医院建议急诊行“颅内血肿清除术+去骨瓣减压术”,但患者家属拒绝手术,签字要求转院,并于当晚21时办理出院,出院诊断为重型闭合性颅脑损伤等。当晚黄某被转入另一医院住院治疗,后死亡。
黄某的亲属诉称:2012年7月5日,黄某因伤入院治疗。由于医院懈怠消极和不作为的医疗行为,失去了宝贵的抢救治疗时间,导致黄某的死亡,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对此,医院辩称,其对患者黄某的诊疗行为符合医疗常规,救治措施积极,术前准备充分。患者的死亡系其自身损害过重,自身的疾病自然发展的结果,与其诊疗行为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故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鉴定人认为,患者黄某因车祸致“右颞部脑挫裂伤、右颞顶硬膜下血肿、蛛网膜下腔出血”等损伤,入院后医院未作充分的术前准备(如剃头),未告知患者家属病情变化可能出现的突发性、紧急性。2012年7月5日14时许,当患者病情发生变化,出现呕吐,医方未作积极处理;伤后6小时许,医方也未行头颅CT 复查。当患者出现脑疝后,医方未输注20%甘露醇,以缓解颅内压。综上所述,医方对患者“右颞部脑挫裂伤、右颞顶硬膜下血肿、蛛网膜下腔出血”等损伤的病情认识不足,未按颅脑损伤的诊疗常规进行观察和动态CT检查,病情变化后未作积极处理,故医院在对患者黄某的医疗行为中存在一定的过错,其过错与患者死亡之间存在次要的因果关系,其过错的参与度拟定为40%。另一方面,患者因车祸致“右颞部脑挫裂伤、右颞顶硬膜下血肿、蛛网膜下腔出血”等损伤,由于患者颅脑损伤严重、病情凶险、进行性恶化;而转院过程在一定程度上也延误了抢救时机,故患者严重的颅脑损伤及转院的延误与患者死亡之间存在主要的因果关系。
东湖区法院认为,患者黄某因车祸致“右颞部脑挫裂伤、右颞顶硬膜下血肿、蛛网膜下腔出血”等损伤到医院就诊,医院对患者损伤的病情认识不足,未按颅脑损伤的诊疗常规进行观察和动态CT检查,病情变化后未作积极处理,鉴定人据此认定医院在对黄某的医疗行为中存在一定的过错,其过错与患者死亡之间存在次要的因果关系,其过错的参与度拟定为40%,应予以确认,医院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经依法计算,赔偿金额为258506.2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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