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形失败求治疗 三次修复更糟糕怒诉医院
求美者沈女士曾接受眼部整形手术,但并没有达到预期效果且出现身体不适,渴求重新拥有美丽的她满怀希望地来到医院进行修复治疗。在3年之内沈女士连续3次接受被告医院的修复治疗,但结果却一次比一次糟糕。日前,沈女士以医疗损害责任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医院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住宿费以及精神损失费用共计21余万元。日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已正式受理了该案。
原告沈女士称,2009年5月,她在山东做过重睑和祛眼袋手术,由于手术后其感觉眼部极度不适,经被告多次邀请后于2009年11月来到被告医院就诊,但被告医院的赵医生并没有按照约定的治疗方法进行治疗,结果非但没有解决沈女士原先眼部不适的问题,反而给其他部位造成了损害。沈女士说,手术后,其上下眼睑长时间严重外翻,角膜暴露,重睑中间形成粘连瘢痕,眼睛外形丑陋。
无奈之下,沈女士又在2011年6月来到被告医院外科刘医生处就诊,刘医生许诺沈女士可以通过提眉骨手术既方便又快捷地解决问题,不想,这次手术再次宣告失败,沈女士术后双眉出现凹陷瘢痕,只能通过纹眉遮掩。沈女士与刘医生再次沟通后,于2011年9月第三次接受了修复手术,但手术结果比前两次更加糟糕。手术后沈女士的视力骤然下降甚至出现短暂失明,且重睑线条不流畅,形成很多斑块,眨眼睛或做眼保健操时,眼内发出清晰响声,眼睛形状成三角形,皮肤无法遮住重睑,上睑内侧收缩为坑状。此后,求美心切的沈女士无奈之下选择在上海某医院接受了第四次的修复治疗,情况这才有了明显改善。
沈女士认为,被告医院先后三次以良好的修复效果为由吸引其接受治疗,但三次手术均以失败告终,造成其眼球磨损、眼内异物感、睑球分离、视力模糊,瘢痕积液等严重后果,这不仅使其在肉体上遭受到了痛苦,更对其造成了无法弥补的精神伤害。但被告医院却对原告遭受的伤害置之不理,行为和态度极其不负责任。故沈女士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承担全部责任。
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相关阅读:
医疗中不慎把病人胳膊折断 医方过错赔偿16万
医疗中不慎把病人胳膊折断 医方过错赔偿16万 因雪天路滑,王某不慎摔伤左肘关节,医院进行手术后,在康复治疗期间,却因为医生的不当操作,导致王某原来没有受损的部位骨折。王某将医院起诉到法院,要求赔偿18万余元。近日,经过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法院的调解……[更多]
医疗行为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医疗行为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浙江省高 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06)浙民一终字第2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诸暨市第三人民医院,住所地诸暨市牌头镇光明路12号。 法定代表人寿建军,院长。 委托代理人何苗,系该医院职工。 委托代理人何建达,浙江越兴律师……[更多]
医疗纠纷中患者盲目依赖“举证责任倒置”频输官司
医疗纠纷中患者盲目依赖举证责任倒置频输官司 患者 您不能只管告状不管举证 现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形同虚设 已引起广泛关注 不是举证责任倒置吗?我告医院,该由医院负责提供证据才对啊!由于盲目依赖举证责任倒置规则,近几年来,这样只管告状、不管举证的患者……[更多]
医疗事故侵害身体权的行为方式
医疗事故侵害身体权的行为方式 凡是具备以上侵害身体权责任构成要件的行为,行为人即应承担侵权民事责任。归纳起来,构成侵权责任的侵害身体权行为,主要是以下几种: (1)非未能搜查公民身体。身体的完全性、完整性,包括形式上的完全、完整和实质上的完全、……[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