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湘潭县某卫生院女职工王芳利用卫生院B超诊断仪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并将检查结果以暗示的形式告知对方,致使对方在得知腹中胎儿为女孩的情况下,实施了非医学需要的选择性别终止妊娠手术。卫生局对其作出警告和罚款2万元的处罚决定后,王芳不服,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处罚决定并赔偿其经济损失1万元。最终,湘潭县人民法院作出判决,驳回了王芳的诉讼请求。
2013年7月29日,湘潭县委人口和计划生育领导小组接到举报:湘潭县某卫生院职工涉嫌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县委人口和计划生育领导小组立即成立专案调查组,对该卫生院相关人员、做终止妊娠手术的当事人及其家人、做手术的医院相关人员进行调查。根据所调查的材料,联合调查组确认:王芳经姐姐王某介绍,利用卫生院B超诊断仪为胡某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并将检查结果以暗示的形式告知了介绍人王某,王某又将检查结果告诉了孕妇胡某。胡某及其家人在得知腹中胎儿为女孩的情况下,在湘潭某医院实施了非医学需要的选择性别终止妊娠手术,引产结果为女孩。湘潭县卫生局向王芳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根据王芳的申请举行了听证。县卫生局充分听取王芳的申辩意见后,最终作出警告、罚款人民币2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王芳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撤销县卫生局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赔偿她经济损失1万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严禁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严禁非医学需要的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禁止采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为孕妇提供孕产期保健服务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和医务人员,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孕妇所孕胎儿性别。经产前诊断,医学上需要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须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设立的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的组织批准。王芳身为医务人员,违反上述规定为孕妇胡某作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并将鉴定结果以暗示的方法告诉了介绍人,造成孕妇胡某采取终止妊娠的严重后果。县卫生局作出的该行政处罚决定合法,王芳要求撤销该行政处罚决定的诉讼请求依法不予支持。王芳要求县卫生局赔偿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因县卫生局没有违法执法和侵犯王芳人身权、财产权的行为,王芳请求赔偿的理由不能成立。遂法院判决,驳回王芳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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