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仲裁时效案例

2014年04月17日13:59        法帮网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劳动争议仲裁时效

  1991年12月2日原告李某与被告某劳动服务公司签署了为期10年的劳动合同,期限自1991年12月1日起至 2001年11月30日止,双方履行至1997年8月原告下岗待业,原告的退休养老金(合同规定由单位交纳17%,个人交纳3%)足额缴纳至1999年年 底,2000年、2001年养老保险费用全部由原告自行缴纳,1997年8月以后被告未向原告发放生活费、也未给予其它福利补贴待遇。2001年11月 19日原告为办理退休手续,与被告补签劳动合同一份,合同履行期限1996年1月6日至2001年11月30日,并经劳动部门鉴证生效,原合同作废。 2001年11月21日原告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要求被告为其缴纳养老保险、补发生活费、解决住房、发放各种补助费用,仲裁委员会以原告的申诉 超过仲裁时效为由驳回原告的各项请求,裁决被告给付原告2001年9月至2001年11月的基本生活费652.5元,驳回了原告的其它请求。原告不服,向 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撤销仲裁裁决书,责令被告返还其交纳的养老保险金,补发1996年至2001年11月的生活费、住房补贴、取暖费、医疗保险金、住 房公积金,赔偿其经济损失。某劳动服务公司辩称,一、原告要求返还2000年、2001年养老保险金的内容已经超过法定仲裁时效,不再享有胜诉权;二、原 告提出原始合同自1996年1月应作废的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被告认为原合同在新合同未签订之前始终具有法律效力,被告有权不履行新合同条款,也谈 不上侵害原告合法权益;三、原告要求补发生活费、住房补贴及取暖费等费用的主张没有法律依据,请求法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审判]

  此案受理后,经公开开庭审理认为,原、被告1991年签订的劳动合同合法有效,199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实施以后,该合同依据的行政法规已作 废,合同自行终止,至此原告的养老保险金由原、被告按合同规定份额足额交纳,之后原被告之间的劳动关系延续至1997年9月,原告下岗待工,其工资待遇停 发,此时原告的合法权利即受到侵害,尤其2000年1月起由原告自己交纳全部养老保险费用时,原告也应知道其权益受到侵害,而原告在2001年11月21 日方提出仲裁申请,其请求已经超过法律规定的60日的仲裁时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劳动争议诉讼必须经过劳动争 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 本案中原告在其权益受到侵害四年之后提 出仲裁申请,确已超过仲裁时效,不再享有胜诉权,原告的诉讼请求应予驳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8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 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李某对被告某劳动服务公司的诉讼请求。原、被告双方接到本院判决书后,在法定期限内均未提出上诉。

  [评析]

  本案中涉及的双方争议焦点是:一、原告提起的劳动仲裁的仲裁时效从何时计算?二、仲裁时效在诉讼中是否等同于诉讼时效?

  我国劳动法第82条规定“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本案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劳动关系自 1991年起延续至1997年9月,1991年的劳动合同因为1995年《劳动法》的实施而终止,但双方的劳动关系仍然实际存在,原告待岗期间应按《劳动 法》的规定享有最低生活费保障,而原告在待岗后即被停止工资待遇,其养老保险金也于2000年1月起自行缴纳,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时间应自1997年9 月工资待遇停发后起算,而原告在2001年11月办理退休手续,补签合同时方才认为其权利受到侵害的主张不能成立。劳动关系的确立不仅依据双方书面合同的 签定,只要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其权益仍应受到法律保护。《劳动法》于1995年颁布实施,其内容及适用程度不应以当事人的个人认知能力而区别对待,因 此原告以在2001年11月以前不知道其应享有的合法权益为由,认定仲裁时效应自2001年11月起算没有法律依据。

  我国仲裁法 规定“法律对仲裁时效有规定的,适用该规定,法律对仲裁时效没有规定的,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而我国《劳动法》中已对仲裁时效作了规定,即不再适用诉 讼时效的相关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的诉讼时效期间应视为等同于仲裁时效期间,即超过了仲裁时效期间,也就视为超过了诉讼时效期间,此时权利人虽然有权向人民 法院起诉,但法院已不再保护其实体权利,即权利人丧失了胜诉权。由此可见,当事人的权利保障要遵从法律规定,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一定期间不行使权利,即 丧失了依诉讼程序保护其权利的可能性的法律制度。权利人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其权利必须在法定期间内进行,如果过了这个法定期限,当事人有权起诉,但已经不再 享有胜诉权,对符合起诉条件的,人民法院受理后也应当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相关阅读:

  劳动仲裁执行案例

  劳动争议仲裁时效 死伤概不负责? 前不久,在广东省劳动与社会保障厅举行的一次咨询会上,一位姓张的农民工家属反映说,2002年,张某与佛山南海区一建筑施工队签订劳动承包合同,合同中有发生死伤事故,建筑施工队概不负责的条款。 2002年冬,张某在一次施工……[更多]

  法律常识——仲裁调解

  法律常识仲裁调解 仲裁调解是指在仲裁庭的主持下,在查清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促使当事人互谅互让,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的活动。根据仲裁法第51条的规定: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可以先行调解。当事人自愿调解的,仲裁庭应当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作出裁……[更多]

  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如何约定

  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如何约定 合同中的仲裁协议条款要有以下内容: 一、要有申请仲裁的意思表示。 二、仲裁事项。仲裁事项必须与当事人有特定的法律关系,而且只能是合同纠纷或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婚姻、收养、监护、抚养、继承等民事纠纷不能申请仲裁。 三、选……[更多]

  仲裁协议应当具有那些内容

  仲裁协议应当具有那些内容 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和以其他书面方式在纠纷发生前或者纠纷发生后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 仲裁协议应当具有下列内容: (一)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二)仲裁事项; (三)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相关阅读: 申请仲裁有什么条件……[更多]

  申请仲裁有什么条件

  申请仲裁有什么条件 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仲裁协议; (二)有具体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 (三)属于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 相关阅读: 中国仲裁协会是社会团体法人 中国仲裁协会是社会团体法人 中国仲裁协会是社会团体法人。仲裁委员会是中……[更多]

相关阅读:
相关搜索:
知识首页头条推荐:【法帮说法】检察院把案件驳回公安机关可以取保放人吗?
网友评论 进入详细评论页>>
用户名:密码: 验证码:点击我更换图片
我要提问:
免费向在线律师咨询:
推荐律师 更多律师>>
按地区找律师
经济仲裁案例知识排行榜
经济仲裁案例推荐知识
在线免费咨询
关于法帮网 | 服务条款 | 联系我们 | 网站声明 | 网站导航 | 找律师
| |
北京网络警
察报警平台
不良信息
举报中心
中国文明网
传播文明
经营性网站
备案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