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法》所规定的有关人员不得持有和买卖股票
为了防止有关当事人故意规避法律的限制或者禁止性的规定,以其他变相的方式持有和进行股票的交易,证券法专门规定,禁止持有和买卖股票的有关人员既不得以其名义持有、买卖股票,也不得以虚设的化名,或者以他人的名义持有、买卖股票。同时,不得收受他人赠送的股票。同时还规定,任何人员,其在具有禁止范围内的人员身份之前,已经依法认购和持有的股票,必须在其成为禁止范围的人员时,应当依法转让原有的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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