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不服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国务院授权部门行政处罚的救济
法律规定,受到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处罚的当事人,对该处罚决定如果不服,可以有两种补救措施选择:一是申请行政复议;二是直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害其合法权益,依法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由受理申请的行政机关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的活动。申请人不服行政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提起诉讼的,复议决定发生法律效力。证券法还规定,不服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处罚决定的,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一诉讼属于是行政诉讼,在行政诉讼和复议期间,没有法定情况,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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