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地名管理新条例将于6月1日施行
据介绍,长春市也曾尝试过有偿命名,但效果不好。有偿命名主要是企业参与,商业宣传意味太浓,而企业冠名后,有的搬离,有的信誉出了问题,给市民造成不便,甚至对城市形象产生负面影响。长春市相关部门在调研中发现,越来越多的城市认识到有偿命名的弊端,开始禁止。
本报长春4月20日电 (记者孟海鹰、祝大伟)吉林长春市人大常委会日前通过新修订的《长春市地名管理条例》,《条例》将于6月1日起施行。《条例》共32条,细化了国家和吉林省的相关法规,针对一地多名、地标设置不规范、私设门牌号等市民反映较多的问题,做出明确规定,为城市地名管理提供更完善的法律依据。
值得注意的是,《条例》对有偿命名作了禁止性规定。按照上位法,同时借鉴外地做法,《条例》规定新建的街路、广场、桥梁、隧道,不得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命名。
长春市人大常委会相关方面负责人认为,城市道路等作为公共资源,冠名权应该交给老百姓。目前,长春市将按照计划对城市地名进行普查。经过普查,对有偿命名的道路等地名将面向社会征求意见,如果多数市民认为这些地名已经淡化企业痕迹,更名成本大,赞成保留,那么,将按照群众意见保留。
管 理
建立健全协调征询论证机制,地名标志由民政部门归口管理
《条例》规定:“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地名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建立健全地名管理协调、征询和论证机制,保障地名管理所需经费”。
长春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隋光伟介绍说,这意味着政府将通过公开民主的机制来管理地名。多年来,长春市地名标志实行建委、公安、民政等多部门管理,特别是街路命名和街路标志的设置和管理由不同部门负责,在实际工作中有时存在衔接不畅、标准不一等情况。对此,《条例》规定“地名标志由民政部门设置和管理”,实现了归口管理。
《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民政部门应当做好编纂本行政区域的标准地名出版物、组织地名普查、向社会提供标准地名信息查询等公共服务,以及与有关部门实现地名资源共享等服务工作。
规 则
把群众认同的惯例确定下来,具有历史价值的地名不得更名
在修订过程中,收到各方面意见200多条,《条例》把广大群众所熟知和认同的惯例确定下来,增强街路方向的指示性。隋光伟介绍说,这让地名命名更加符合长春市特点和人文习惯。
长春市地处平原,城区规划较为整齐,以往街路命名基本形成“南北为街、东西为路”的总体格局。《条例》确定了这一命名规则。
《条例》确定采用距离编码法作为长春门牌号测编方式,同时,确定门牌号单双号的测编规则为:街路东(南)侧为双号、西(北)侧为单号。据介绍,这种方法需要确定道路起始点,距离起点多少米数,就是多少号,便于人们按照距离和方向进行查找。
长春市在规范地名管理的同时,注重地名稳定性和文化价值。《条例》规定,具有历史文化价值和纪念意义的在用地名不得更名,非在用地名可以按照地域就近原则,在地名命名时优先采用。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擅自命名和变更地名。
禁 止
工程立项前应申请命名,清理“一路多名”,不得使用“洋名”
近年来,市民对长春市“一路多名”、有偿命名和使用“洋名”等问题反映比较突出。对此,《条例》作出相应规范。
《条例》规定“城市总体规划中为同一条道路的,应当使用统一的名称”。城市总体规划中是同一条道路的,即使是分期分段建设或者延长建设的,都应当使用统一的名称。隋光伟认为,这一规定为主管部门进一步区分、清理和防止“一路多名”问题,提供了法律根据。
隋光伟介绍说,群众在来信来函中提出,地名的命名应当注重传承本国文化,不应当使用外国人名、外国地名。《条例》依据上位法要求和群众的意见,规定:“不以外国人名、外国地名命名我市地名”。
同时,针对新建楼盘、居民住宅区和具有地名意义的构筑物、建筑物存在使用“洋名”“外文名”等不标准地名的问题,《条例》规定这些命名,应由开发建设单位在办理建设工程立项前向民政部门申请命名。未经批准的名称,不能作为标准地名在立项、产权登记、户籍登记中使用,不能作为地标指示名称,不能在地图上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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