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有效遏制、预防暴力杀医、伤医等恶性案件的发生,切实维护医疗秩序,保障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今天,最高人民法院会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联合向社会发布《关于依法惩处涉医违法犯罪维护正常医疗秩序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同时公布四起暴力伤医犯罪典型案例。
《意见》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严肃追究、坚决依法打击涉医违法犯罪行为;二是准确适用法律,依法惩处六类涉医违法犯罪行为;三是建立完善矛盾化解机制,积极预防处理医疗纠纷。
《意见》规定,公安机关要加大对暴力伤医、杀医、扰乱医疗秩序等违法犯罪活动的查处力度,接到报警后应当及时出警、快速处置,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及时立案侦查,全面、客观地收集、调取证据,确保侦查取证质量。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依法批捕、起诉,对于重大涉医犯罪案件,必要时可以派员适时介入侦查活动,对收集证据、适用法律提出意见。人民法院应当加快审理进度,在全面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依法准确定罪量刑,对于犯罪手段残忍、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的被告人或者社会影响恶劣的涉医犯罪行为,要依法从严惩处。
《意见》规定,在医疗机构内殴打医务人员或者故意伤害医务人员身体、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作为治安案件,给予行政拘留、罚款等治安处罚;故意杀害医务人员,或者故意伤害医务人员造成轻伤以上严重后果,或者随意殴打医务人员情节恶劣、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构成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寻衅滋事罪的,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意见》指出,在医疗机构及其公共开放区域采取违规停放尸体、私设灵堂、摆放花圈、焚烧纸钱、悬挂横幅、堵塞大门等方式扰乱医疗秩序或者其他公共秩序的行为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经劝说、警告无效的,要依法驱散,对拒不服从的人员要依法带离现场;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者给予行政拘留、罚款等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意见》明确,以不准离开工作场所等方式非法限制医务人员人身自由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意见》还规定,公然侮辱、恐吓医务人员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采取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恐吓医务人员情节严重(恶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依法惩处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器具或者爆炸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进入医疗机构的行为,《意见》规定,有上述情形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危及公共安全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依法惩处故意扩大事态、教唆他人实施涉医违法犯罪行为,或者以受他人委托处理医疗纠纷为名实施敲诈勒索、寻衅滋事等行为。《意见》明确规定,有上述行为的,要依法从严惩处。
为从源头上有效预防和减少医疗纠纷,特别是在发生医疗纠纷后加以妥善处理,避免矛盾激化、升级引发违法犯罪行为,《意见》强调医疗机构要加强自身建设,提高医疗服务能力,保障医疗安全和医疗质量,医务人员要加强医德医风建设,改善服务态度,注重人文关怀,做好与患者一方的沟通工作,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医疗纠纷。
《意见》规定了处理医疗纠纷的三道程序。第一,医疗机构应当设立专门的投诉管理部门,畅通投诉渠道,要做到投诉必管、投诉必复,并要在医疗机构显著位置公示处理医疗纠纷的部门、程序、联系方式。做好这一点,对于减少和防范涉医违法犯罪十分重要。第二,对于医患双方自行协商解决不成的医疗纠纷,引入第三方调解机制。据统计,截至2013年底,全国共建立独立的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组织2925个,基本实现地市全覆盖,这些调解组织2013年共受理医疗纠纷人民调解案件53189件,调解成功率达88%。因此,《意见》规定,应当加快推进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组织建设,在医疗机构集中、医疗纠纷突出的地区建立独立的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第三,在第三方调解无效等情况下起诉至人民法院的医疗损害赔偿案件,法院应当及时立案受理,积极开展诉讼调解,对调解不成的,及时依法判决,切实维护医患双方的合法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