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祥国律师:浅析未经同住人同意转让公房承租权的效力

2014年05月12日15:34        法帮网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浅析未经同住人同意转让公房承租权的效力

  案情介绍

  小龙女与杨过是夫妻关系,但因杨过实施家庭暴力小龙女提起诉讼解除婚姻关系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但在一审审理过程中,杨过在小龙女不知情的情况下,伪造小龙女签字将杨浦区的一套公房转让给第三人张某,并且办理了房产变更登记。

  顾祥国律师分析

  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无效。合同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予返还。”

  根据上海地方法规规定“ 公有居住房屋承租人将承租权转让给他人,应当事先征得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的同意。”本案中,小龙女的户口就在争议的公房内,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杨过在转让公房承租权时,应当征得同住人小龙女的同意,但杨过伪造小龙女签字,并同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小龙女的合法权益,因此公房承租权转让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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