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未通知工会解除劳动合同是否违法?
案情简述:
刘某与某制衣公司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因制衣公司检查员工宿舍发现刘某盗取厂内生产的衣服5件、浴巾2条、女装短裤4件。刘某在检查结果上签名确认。之后,该制衣公司向刘某发出《劳动关系解除通知书》,以严重违反厂规,偷取公司的生产衣服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刘某提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制衣公司辞退刘某未事先将理由通知公司依法成立的工会组织,支持了刘某的请求,制衣公司不服提起诉讼,工会组织也认可该制衣公司的辞退决定。
董彦军律师观点:
制衣公司无需向刘某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因为刘某盗取公司财物,违反了劳动者的基本诚信,刘某的行为已严重违反劳动纪律,违反用人单位规章,该制衣公司据此解除劳动合同符合规章制度和劳动法法律的规定。
具体在本案当中,该制衣公司违反劳动法程序辞退刘某虽然违反了程序,但之后制衣公司的工会组织认可了其辞退行为。故考虑到劳动合同具有较强的人身属性,劳动合同的履行需要劳资双方的相互信任,如果因劳动者刘某单方的严重过错导致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仅因用人单位未履行事先通知工会组织的手续而要求用人单位负担2倍数的赔偿金,对用人单位的制衣公司也不公平,也不利于制衣公司采取补救措施,所以本案制衣公司在起诉前得到工会组织认可,应当认为其履行了程序上的要件。而刘某偷盗情况较严重,有违劳动者诚实信用、遵纪守法的职业道德,制衣公司据此解除劳动合同符合规章制度和劳动法法律的规定,且制衣公司在起诉前已经过工会认可,故其无需给付刘某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法帮网嘉宾律师董彦军简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