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祝军律师:丈夫购房送情人 赠房合同无效

2014年05月21日08:45        法帮网      免费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接听时间:20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3:30

    在线律师:祝军(江苏宁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裴女士: 我丈夫生前未经我知晓,用他从公司取得的股权分红擅自购买了一套房产,并将该房产赠与并过户给与他有非法同居关系的李某。我丈夫病逝后,我最近才查到这个情况,过户登记时签了赠与合同,请问我到法院起诉能追回这套房产吗?

  祝律师:你有权请求法院宣告你丈夫对李某的财产赠与合同无效。根据最高院婚姻法司法解释规定: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作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婚姻法》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即便是一方出资所购房产,未经双方同意也不得擅自处分。本案中你丈夫动用夫妻共同财产赠送他人,而非用于夫妻日常生活,也未和你协商。你丈夫生前的财产赠与实际上是无权处分。所以,基于法律规定,赠与合同无效,你丈夫生前擅自将婚内财产赠与李某的行为是无效的,房产就应当返还了。

  卢先生:我与在南京注册的某分公司发生货款纠纷,可我考虑到与北京总公司还另有经济往来,不想将总公司一起列为被告,请问我可否只告分公司,有没有法律规定,如果只告分公司会不会影响到法院的判决?

  祝律师:分公司具备作为独立的被告主体资格。分公司作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虽不具有法人资格,但根据公司法规定完全具备了民诉法规定的上述条件,即:1、依法设立;2、领取营业执照。因此分公司也具有民事诉讼当事人的资格,在诉讼中直接作为被告出现。至于在司法实践中,权利人常常将法人、分支机构作为共同被告一并起诉,于法理亦有依据(参见《担保法解释》)。但不论只起诉分支机构还是一并起诉法人、分支机构,都是以承认分支机构的诉讼主体资格为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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