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比例合同分保与比例合同分保的差异
一、合同的期限和责任分配。比例合同分配的期限一般是不定期的。与此不同,非比例分保的合同期限一般为一年,并有两种不同的计算基础:
(一)赔款发生基础。凡是在合同有效期内所发生的赔款,都是合同年应承担的责任。对于在合同有效期内所签发的保单,在合同到期时,责任尚未终了,需由下一年度的分保接受人负责。但分出人也可采取加费的办法,由原分保接受人继续负责至责任终了。
(二)保单签发基础。凡是在合同有效期内所签发的保险单和续保的业务,都是合同所应承担的责任。即使在合同到期时,还有未了的责任,仍由分保接受人负责至责任终了为止。
比例合同分保也有这两种计算责任的基础,但非比例合同分保的不同之处是没有未到期保费的转入和转出。
二、最后净付赔款。非比例合同分保中所指的赔款是分出人支付的最后净赔款,是指分出人在一次损失事件中实际付出的赔款和有关费用的总数。其中已扣除了可以收回的项目(如损余的收回、向第三者的追偿、其他分保接受人中摊回的比例或临时分保赔款)后的净付赔款。最后净付赔款是指赔案全部应付赔款和应收款项均已处理完毕后净付赔款金额。一般包括理赔费用,但不包括分出人其雇佣人员的工资和本身的开支。
(三)责任恢复。也是非比例合同分保与比例合同分保的差异之处。责任恢复就是在发生赔款使分保责任额减少后,为了获得充分保障,将分保责任额恢复到原有的额度。其中有两个问题需加以考虑。一是恢复的次数。有的合同没有次数的限制,如责任险和意外险的一般超赔合理;有的是有次数限制的,如巨灾超赔。二是加费问题。关于加费,有的责任恢复规定是免费的,叫做自动恢复;有的规定按原保费加50%或100%,有的以原保费的100%为基础,按实际的未到期的期间计算,有的以原保费的50%为基础而不考虑到期的时间。举例如下:
现有超过500000元以后的1000000元的火险超赔分保,固定保费24000元,二次责任恢复,一年期以1月1日开始。2月28日发生一次赔案,赔款600000元,11月30日发生一次赔案,赔款400000元。关于恢复责任的加费计算如下:
(一)按100%保费基础和实际未到期的期间计算:
1.赔款600000元,2月28日发生赔案,未到期的期间尚有10个月
60000010----------×2400×-----=1200元恢复责任保费100000012
2.赔款400000元,11月30日发生赔案,未到期的期间尚有1个月
4000001----------×2400×-----=800元恢复责任保费100000012
(二)按50%保费基础,不考虑未到期的期间来计算:
1.赔款600000元
600000----------×2400×50%=7200元恢复责任保费10000000
2.赔款400000元
400000----------×24000×50%=4800元恢复责任保费1000000
以上两种计算方法比较,按100%原保费基础和实际未到期的期限计算比较合理。
关于责任恢复次数,还要考虑年保费和加费情况综合起来考虑其利弊。
四、保费和费率。比例分保和非比例分保的分保费的计算,均以分出人的直接业务的保费为基础。但比例分保是按照分出人和分保接受人对保额所承担责任的比例来分配保费,而非比例分保是按照另行规定的分保费和费率来进行分配的。
非比例合同分保的分保费基本上可分为两种。
(一)固定保费。这是以分出人和分保接受人之间所协定的一定的金额作为分保费,在合同有效期间不变。
(二)调整保费。这是将分保费与分出人直接业务的质和量联系起来,自动进行调整的保费。保费调整依以下两种基础:
1.保费。主要根据分出人直接业务的量,按规定费率进行调整。
2.赔款。主要根据分出人直接业务的质,按规定费率进行调整。
调整保费就得规定一定的费率。非比例分保费率的制定,如同直接业务一样,是由纯费率和附加费率这部分所构成。纯费率是赔款对保费的百分比,也是赔款成本。赔款是指已付赔款和未决赔款的总和。保费是指从毛保费中扣除了退费和有关保费等的净保费。附加费率是指业务费用和利润。这在比例分保是以百分比表示。而非比例分保习惯上是将赔款成本包括在内以分数表示,如100/80,即为(80+20)/80,其中赔款成本是80/80,附加费用是20/80。
非比例分保的计算办法很多,有1年,3年或5年的计算方法,现将5年的计算方法举例如下:
年度净保费收入(总净保额)发生赔款(超赔分保负责部分)
第1年20000010000
第2年2300005000
第3年28000019000
第4年30000011000
第5年39000025000
合计140000070000
700000赔款成本(纯费率)----------×100%=5%140000020附加费用5%(------)=5%×25%=1.25%808020分保费率5%(------+------)=6.25%8080
(五)超赔层次。非比例分保可以根据业务需要分成若干层次。特别是巨灾超赔,分保责任限额很高,如不分若干层次,不便于分散危险。分了层次,可以让分保接受人自由选择接受。如我们需要超过5000000美元以后的100000000美元的巨灾超赔,可以将此超赔分成四个层次:
第一层:超过5000000美元以后的5000000;
第二层:超过10000000以后的15000000;
第三层:超过25000000以后的25000000;
第四层:超过50000000以后的55000000。
即第一层接受人承担5000000,第二层接受人承担150000000,第三层接受人承担25000000,第四层接受人承担550000000,超赔总责任额100000000美元。
第一层接受人没有义务同时接受第二、第三和第四超赔,其他各层接受人也同样没有这个义务,每一接受人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自由选择每层超赔的接受成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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