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商不正当放弃工程时的反索赔
当承包商由于某些原因,没有能力继续完成工程,以致于中途放弃工程时,业主可以提出损害赔偿的要求,在这种情况下,衡量损失的标准是合同价格与业主此后完成工程的实际费用之间的差值,当然还要考虑此前业主已支付给违约承包商的款项和违约承包商实际完成的工程价值。此时业主的损害赔偿公式为:
损害赔偿(即索赔额)二完成后的实际费用一合同价格十已支付给违约承包商的款项一违约承包商实际完成的工程价值。
在运用这个公式进行索赔分析时,其应用前提是:
1)业主此后完成工程的标准是其原先计划好的。2)业主此后应以合理的方式完成工程。3)业主应选择一个最早的合理时机来完成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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