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律师王志广: 施工缺陷反索赔 项目管理者联盟

2014年05月28日16:13        法帮网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施工缺陷反索赔 项目管理者联盟

  因承包商施工质量问题而使工程产生缺陷,即工程没有达到合同要求,这时业主有权向承包商追究责任,要求补偿业主所承受的经济损失。如果承包商在规定的期限内仍未完成缺陷修补工作,业主有权向承包商进行反索赔。

  在进行反索赔时,对损害赔偿的计量通常有3种方法可供考虑。1)以复原的费用作为依据来计量损害赔偿;2)以承包商实际所做工程的费用与合同所规定工程标准的费用之差来计量;3)以承包商违约导致工程价值的减损来计量。

  按照惯例,当业主坚持复原的要求是合理的,通常会采用以上方法1)来计量索赔额。但在有些情况下,复原费用非常大且不合理时,就要考虑方法2)或方法3)。采用后两种方法时,必须考虑下列因素:

  1)实际履行的工程是否合理、满足使用要求。2)业主是否已经履行或事实上打算履行复原工作。3)施工缺陷对业主工程的市场价值是否有重大影响。4)复原是否得不偿失。

  在确定损害赔偿的计量方法时,还应该注意几个问题。首先,在确定采用何种方法时,业主的重修意向并不重要。其次,如果折损后的工程仍能保证业主的基本使用目的,且修复费用超过折损价值时,损害赔偿的计量应以折损价值为依据,而不是复原费。此外,当工程的修复或复原导致业主的房屋比其原应有的改善了,如果业主没有合理的其它选择,则改善费不得从损害赔偿费中扣除;如果业主选择建造的标准高于必要的标准,则其改善费应从损害赔偿费中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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