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婚前贷款购买的房屋,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的,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还是一方个人财产?
律师解答:我国婚姻法解释三第十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款,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婚姻法之所以这样规定,是因为一方在婚前已经与卖方签署了房屋买卖合同,履行了全部的合同义务,所以该房屋认定为一方的个人财产比较公平。在此基础上房屋的剩余债务也应男方进行偿还。婚后另一方也参与了房屋的还贷,如果认定房屋为一方个人财产将来离婚时不对其分割,显然也是显失公平的。因此为了照顾另一方的利益,婚后还贷支付的款项及相应的房屋增值部分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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