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报道,尚在小范围征求意见的《律师执业行为规范》和《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修订草案,已在律师圈子中广为流传。其中引起争议的一个重要内容,就是规范律师在网上及其他媒介上的言论。
律师,往往是些具备雄辩之才的人物,其言论缜密又煽情,且熟悉律法与程序。他们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并为维护当事人的利益而辩护。基于律师天然的利益倾向性,在律师职业化后,律师言行规范及律师协会的纪律一直是重点整治的领域。
以英国为例,早期的律师分为“沙律师”和“巴律师”,沙律师负责接案,巴律师只管上庭辩护。巴律师不能私自会见当事人,不能私自接受当事人的委托,若事关对外新闻发布或接受采访,则只有未实质介入案件的沙律师才能去应对。随着这两种职业界限逐渐含糊和混同之后,英国兴起了律师协会,律师协会的主要之责,就是强化律师纪律监督与执纪。
我国律师职业化建设起步较晚,律师的自我约束意识较为淡漠,律师协会的自律管理能力也较差,这是业界的共同感受。律师是一个“靠嘴巴吃饭”的行业,管律师的纪律,最重要的规制点,就在“嘴巴”上,即律师的言论。
律师的言论纪律,植根于宪法性的言论自由权与职场上特殊的言论责任之间。当律师已经介入某个具体的案件,并已经接受委托或将会接受委托,为案件对立的某一方服务之时,律师已经从一个公正的公民身份,变身为“某方利益的代言人与保护者”的身份。商业利益的纽带之强,足以对律师声称的言论自由权作出一定的约束,这样才符合于公共利益,也才符合于社会正义。
也就是说,当律师并没有直接或间接与某个案件产生委托或代理等利益关系之时,律师与任何普通公民一样,可以充分地行使言论自由的权利,除非行业协会内部或法律另有规定之外。行业协会的规定是自律性规范,协会会员都有遵守的义务;而法律的规定,则属法定义务,律师更应当模范地遵守。
当前,的确有个别律师利用网络等媒介制造虚假舆情,来影响某个与他直接或间接有委托关系的案件,以此来干扰司法部门办案,甚至影响法院依法独立审判的进程。也有一些律师在未经双方当事人同意或授权之下,把案件所涉及的一些个人信息散布于社会,给当事人造成困扰。一些律师在具体办案之时,把公益性的言论自由和言论监督,同私利性的辩护权混为一谈,混淆视听,并利用网络等媒介大造舆论。毫无疑问,这些不规范之举都在整治之列。
总之,律师应提高职业道德与职业操守,自觉遵守行业规范与法律规定,平衡好言论自由与言论纪律。切不可以为律师就可以随便乱说话、乱说话了也无须承担责任,至今没有任何一个国家给予律师“言论豁免权”,将来也不可能给予“言论豁免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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