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执业行为规范引争议 刑辩律师:这是要缴了他们的枪
2011年7月,北海市看守所门口,因为会见受阻,律师与警察互相拍照。 (南方周末资料图/图)
原标题:律师执业行为规范修订引争议律师遭遇网络“封口令”?
编者按:以往跟公检法“死磕”的律师,现在磕上了自己的“娘家”律协。两份正在征求意见的草案,对律师的庭外言论尤其是网络言论作出了限制。律师认为庭外言论的目的在于抵制司法不公,而相关部门和律协认为律师的不当言论应当得到规制。司法不公与不当言论,都应同样正视。律师言论应符合职业规范,尤其不能损害当事人利益。司法机关应当充分保障律师权利,法律监督不应缺位。
律师:现实中庭审有诸多弊端,庭外通过网络鼓呼、抵抗不公是不得已之举,此次草案是要“缴了他们的枪”。
律协:修订的两个文件所强调的不是律师网上行为,而是律师要遵守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
学者:面对有关机关的不当行为,“律师首先应当在法律的框架内寻求救济。在这种救济不能的情况下,方可借助社会舆论的力量”。
58岁的律师迟夙生随身总带着一部很小巧的电脑,趁着上菜的工夫,不忘拿出来刷一下微博。到2014年6月18日,她已经累计发出5万多条微博,拥有49万粉丝。
像迟夙生这样活跃于网络的中国律师,不在少数。他们往往能就某一事件或者话题形成舆论场,让某些利益相关方感到压力,但有时也会被指责失当,或者偏激。
眼下,全国律师协会的两份在小范围征求意见的草案,却让他们不得不“紧张”起来。
这两份草案,分别是《律师执业行为规范(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和《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下称《行为规范》草案和《处分规则》草案)。其中,新增加的条款里,对律师网上言行,做了较为严苛的规定。
活跃于互联网上的刑辩律师群体对此反应最激烈。在接受南方周末记者采访时,他们普遍认为:现实中庭审有诸多弊端,庭外通过网络鼓呼、抵抗不公是不得已之举,此次草案是要“缴了他们的枪”。
法律学者则建议,在法律的框架内无法寻求救济的情况下,律师再借助社会舆论的力量。
针对“死磕派”律师?
全国律协的官方网站上,目前还看不到这两份草案。
全国律协刑事业务委员会秘书长韩嘉毅透露,全国律协对上述两个文件的修订经历了很长时间,但之后草案并未发到各个专门委员会,而是直接发到了部分省的律师协会征求意见。
“注意,不是全国律协新搞了两个规范,这个东西本来就有,现在只是修订。”一位已卸任的省级律协会长告诉南方周末记者。
草案说明显示,《处分规则》的修订是由全国律协规则委员会和纪律委员会共同组成的修规小组实施,2012年8月初形成修订稿初稿,此后征求了北京、天津、福建、云南、河北等地方律师协会的意见,随后再次修改,形成目前的修订草案。
《处分规则》制定于2004年,试行10年从未修订。全国律协认为,该文件的许多内容与2008年施行的新律师法和司法部2010年修订颁布的《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不相适应,“不能反映修订后律师法对律师违法处罚方面的调整和完善。”
《行为规范》最近一次修订是在2009年。这次草案的修订说明称,全国律协认为,近年来,律师执业活动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比如有的律师不遵守保密义务,随意公开、披露、散布因委托行为而知悉的委托人或当事人的秘密和隐私,个别律师甚至触碰挑战法律底线,恶意运用诉讼权利,鼓动助推舆论炒作,煽动向办案机关施压……
两份草案都有一百多个条文,但接受南方周末记者采访的律师认为,增加对律师网上行为的约束,是此次全国律协“修法”的最显著的内容。
比如,在《行为规范》的第十一条,要求律师“不得以发表公开信、串联煽动示威、鼓动助推舆论炒作等不正当方式,向办案机关施压,影响办案机关依法办理案件”。
第八十四条则规定律师“不得以对案件进行歪曲、不实、有误导性的宣传、评论,或者发表公开信、串联煽动示威、鼓动助推舆论炒作,向办案机关施压,或者贬损、诋毁、诽谤、污蔑有关办案机关和工作人员以及对方当事人声誉等方式,影响依法办理案件”。
此外,草案还重点指出,律师不得利用互联网等媒介,发表有关案件或公共事件的过激或不当评论,“不得以呼吁、联合他人为自己承办的案件制造舆论声势和压力,或者组织或参与在互联网上聚集、围观、声援等不恰当运用互联网等媒介的方式,影响司法机关依法审理案件”。
这些字眼引发了一些律师的猜想。从广西北海案、贵阳小河案以来,“抱团”作战是近几年律师在一些案件中的执业方式。多位“死磕派”律师对南方周末记者说,毫无悬念,这次草案,就是冲着“死磕派”律师来的。
南方周末记者致电全国律协规则委员会主任委员王立华,对方婉拒了采访。此前,王立华曾对媒体表示,修订草案目前还在征求意见,尚未定稿;修订的两个文件所强调的不是律师网上行为,而是律师要遵守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
另一种“司法公开”
律师周泽最近致函全国人大和“两高”,控告江西高院以排庭审日期的方式,变相剥夺其辩护权。并将相关情况发到微博上。
认为公权力不守法,这是南方周末记者采访到的律师发动“网络舆论战”的最重要理由。
“哪一个冤假错案的解决没有律师、没有网络的参与呢?”律师李金星对南方周末记者说,公检法机关应该适应互联网带来的变革,而不是让律师闭嘴。“有的法庭比较公正,给人威严的感觉,那我为什么还要在网上批评他呢?”
周泽以2011年的北海案为例:“最初把几个律师和证人抓了,后来我们这些律师抱团、通过网上充分揭露,最后这些律师和证人的案子都被撤销掉了。之前这些律师为之辩护的被告人也被宣布无罪了。”
在北海案之后的贵阳小河案,一连33天33篇《贵阳记》,让年轻的律师张磊一夜成名。“当时媒体一度无法报道,这种情况下我认为就是要真正地落实司法公开,媒体没办法进入,那就让我担当这个责任好了。”张磊说。
后来在吉林王刚案的辩护中,张磊又连续数十天写作网络日记,引来各方围观。“死磕派不是一个派,而是一种方法,一种职业精神。”
北京律师王甫还办了个“我辩护”的网站。他说,2014年初介入一起涉黑案,通过给院长写公开信等形式,经过网络传播后,案件终于撤诉。“当时他们是想判死刑的。如果当时没有巨大的舆论压力,这个案件他们是想强行判决的。”
“如果没有舆论的关注,没有基本的对抗手段,公民的权利真的是没有办法保护。”律师王甫说,他担心的不完全是律师的执业问题,“我们不做这个,可以做那个,但限制律师言论,最终受到损害的是每一个嫌疑人和被告人”。
周泽认为,微博、微信并非是律师办案中的必要手段。“在某些案件中,通过网络呼吁社会舆论的帮助,是不得已而为之的做法。这说明我们的法治建设中还存在一些问题。”
即使是非“死磕派”律师,有时候也会选择在网上披露案情。
从事刑事辩护的律师韩嘉毅认为,如果是当事人要求律师发言,或者是当事人已经被公权力抹黑在先,律师的发言包括在互联网上的披露,都是有必要的。“比如案子还在侦查阶段,我的当事人已被说成‘称霸一方、黑恶势力’,这时候一概把律师的嘴捂上,行吗?”
庭外言论的边界
律师的网上言论,也曾引来外界的争议。
据《南方都市报》报道,2014年3月24日,律师迟夙生发微博称,在长沙开福区法院某案件庭审时,公诉人称“这里是法庭不是讲法律的地方”。两天后,法院公布了一段庭审监控录像。显示在庭审中,迟夙生质疑公诉方提供的证据不符合法律要求,检察官王亚军则表示证据是否合法,相关法律已有解释,并称“我不想在这里讲法律,来宣传什么法律是怎么写的”。他还强调,“我们主要是查明事实”。
“你可以不让律师炒作,但是把整个庭审录像公开。你在网上给我公布了那6分钟的录像就说我在网上炒作的不对,那你把全程的录像都给我公布出来啊。”迟夙生对南方周末记者说。
周泽曾经当过新闻系教师,他所代理的案件经常得到媒体的报道。在他看来,在多数情况下,律师披露案情并无不当。
律师王甫是这样看的:“律师作为一个特殊的职业,目前确实存在个别不够谨慎、专业的情况,但言论自由的本质就是批评权。各种言论自由表达,然后沉淀,才出现真相。”
近几年来针对律师庭外不当言论最受关注的一次处罚,莫过于李某某案。
2014年1月,北京市律师协会分别对李某某等人强奸案中7名律师做出处理决定。有3名律师被公开谴责,另外3名律师分别给予训诫、通报批评的行业纪律处分,并对1名律师发出规范执业建议书。
在律协开出的处罚决定中,上述律师被认为存在泄露当事人隐私、不当披露案件信息、有悖律师职业道德等问题。但也有律师指出,“我们看到有的信息很显然是从办案机关流出来的。”
如何对抗司法不公
也有律师对律协“修法”的程序问题提出质疑。
曾经做过法官的律师刘金湘发出一封联名公开谴责信,他认为,这两部草案并未在全国律协网站公开,请求对草案进行公示,并由全国律师代表大会表决。
律师李金星说:“全国律协不为律师说话,这是一个很奇怪的逻辑啊。”
擅长代理行政诉讼案件的浙江律师袁裕来忍不住在微博上质问:“为何不公开征求意见呢?最重要的是,律师受到惩戒是否有救济权?全国律协可否和全国人大、最高法沟通,将惩戒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否则,律师只能任人宰割。”
多名律师向南方周末记者表示,目前草案就算是通过,主要也是起宣示意义,真正实施的可能性不大。譬如,“什么叫‘不当’使用互联网?什么叫‘当’什么叫‘不当’?张氏叔侄冤案没有互联网,能平反吗?”
一位已卸任的省级律协会长也表示,从征求意见稿来看,全国律协确实是扩充了对律师的惩戒范围,但“虽然这么写,实施情况肯定会打折扣”。
律师周泽认为,两份草案与司法公开的方向背道而驰。
“司法公开是任何一个法治国家基本的价值和原则。除了隐私和商业秘密、国家安全的案子,其他都要公开审判,也就意味着所有的案情都会在法庭上披露,所有证据都会在法庭上展示,公开就意味着所有人都可以去旁听和了解。”律师周泽认为,不是每一个人都可以去庭审现场,律师可以把案件与更多的人共享,其实也是信息技术带来的便利。
律师法学者、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王进喜认为,律师的表达权在任何一个国家都不是纯粹自由的,律师的职业身份决定了他必须在职业行为规则的逻辑内考虑其言论,而不是把自己简单等同为公民。因此,面对有关机关的不当行为,“律师首先应当在法律的框架内寻求救济。在这种救济不能的情况下,方可借助社会舆论的力量”。
王进喜同时也指出:“保障律师正当说话的权利,根本在于将律师辩护、代理意见如实记录在案并在判决书中加以体现。律师的战场应当主要在庭上而不是庭外。”
相关阅读:
倒卖火车票入牢监,律师辩护罪轻获缓刑
——付 X 倒卖车船票罪案件辩护案例 张长海律师刑辩案例选 陕西力德律师事务所 张长海律师 2011 年 7 月 24 日 ,委托人梁 XX (女)前来陕西力德律师事务所,请求该所委派律师为其丈夫付 X 所犯的倒卖火车票罪进行刑事辩护。该所指定张长海律师办理这起案件……[更多]
伪造变造认定存疑,律师辩护判刑两年
——肖 XX 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 罪案件辩护案例 张长海律师刑辩案例选 陕西力德律师事务所 张长海律师 1999 年 12 月 2 日 ,肖 XX 前来陕西同步律师事务所委托律师为其女儿肖 XX (女)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一案进行辩护,陕西同步律师事务所指定……[更多]
律师答疑:三方协议不能替代劳动合同
2014届毕业生即将步入社会,近日,许多准高校毕业生给记者打来电话咨询,手持的三方协议与今后还将签署的劳动合同是什么关系,可否用三方协议替代劳动合同。为此,记者请黑龙江太学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王思远为大家做出详细解答。 三方协议具有 法律效力吗?……[更多]
律师分析:妇为夫猎艳杀人案孕妇缘何不判死刑
6月16日下午,佳木斯市桦南县孕妇为夫猎艳杀人案一审宣判。被告人白云江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被告人谭蓓蓓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更多]
殷定律师:给初级律师的10条建议
每个人在职业生涯中可能会遇到给予你引导的导师型上司,也有可能遇到让你抓狂的严厉上司,如果你是有心人,总会从不同类型的上司中获取职业发展的经验与人生启迪。我们作为在外所打拼30多年的资深律师,积累了很多正面及反面的经验教训,在此与新入行的年轻……[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