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商品所有权转移前,买方有以下情况并造成卖方损失的,卖方可以取回该商品:
1、未按约定支付价款的;
2、未按约定完成特定条件的;
3、将标的物出卖、出质或者作出其他不当处分的。
相关法律可参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五条 当事人约定所有权保留,在标的物所有权转移前,买受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对出卖人造成损害,出卖人主张取回标的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未按约定支付价款的;
(二)未按约定完成特定条件的;
(三)将标的物出卖、出质或者作出其他不当处分的。
取回的标的物价值显著减少,出卖人要求买受人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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