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一男子购买一重型自卸车后,挂靠在某公司,并以该公司名义雇人经营,不料发生车祸致司机死亡。达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死者应属工伤,挂靠公司应承担责任。挂靠公司认为死者不属该单位员工,也无事实劳动关系,拒绝承认死者属工伤,并将社保部门状告至法院。
2010年1月26日,何某与人合伙买了辆重型自卸车。后来,何某与达州市龙兴商贸有限公司负责人商定,以自己的名义挂靠在该公司。2012年4月25日下午,何某雇佣王某与李某驾驶这辆重型自卸车装载挖掘机到通江县三溪乡,途中发生交通事故,王某当场死亡,李某受伤住院。
随后,王某的代理人向达州市社保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得到当地社保部门确认。对此,达州市龙兴商贸有限公司有异议,并于同年5月20日向省社保部门申请行政复议,省社保部门仍维持达州社保部门的行政决定。该公司只能将达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告上法院。
2014年1月9日,达州市中院组成了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达州市中院审理认定,该辆重型自卸车系何某购买并挂靠在该公司,何某以该家公司名义对外经营,雇佣了王某和李某二人,王某即与改价公司便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当地人社部门的关于工伤认定的行政决议符合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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