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现行公司法对于企业高管的任职禁止有明确的规定,即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公司违反前款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监事或者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第一款所列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根据该条的规定,如果刑满释放人员执行期满超过五年,是可以做法定代表人的。另外,如果其所犯罪行不属于该条第二项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或者犯其他罪没有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不受该条五年的限制,仍然可以担任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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