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损害赔偿的给付
身损害赔偿的给付
(1)一次性给付方式:原则上应当一次性给付。
A.判决一次性支付(付款)方式;
B.判决分期付款方式:需赔偿权利人同意,应当加上法定利息。
(2)继续给付方式:
对于超过确定的护理期限、辅助器具费给付年限、残疾赔偿金给付年限的,赔偿权利人(不受诉讼次数的限制)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继续给付护理费、辅助器具费或者残疾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赔偿权利人确需继续护理、配制辅助器具,或者没有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赔偿义务人继续给付相关费用5-10年。
(3)定期金给付方式:按照赔偿权利人的实际生存年限给付,不受有关赔偿期限的限制。
A.适用的赔偿项目:只能适用于①残疾赔偿金、②被扶养人生活费、③残疾辅助器具费三项;不适用于①一审辩论终结前已经发生的费用、②死亡赔偿金、③精神损害抚慰金。
B.以赔偿义务人提出请求并提供担保为条件;不以赔偿权利人同意为条件。
C.定期金执行期间有关统计数据发生变化的,给付金额应当适时进行相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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