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忽悠患者 被判进行赔偿

2014年06月25日17:08        法帮网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医院忽悠患者 被判进行赔偿

  问题提示:

  医疗单位发布夸大效果等虚假的广告是否应该承担责任?应该承担什么样的责任?

  案情回放:

  赵先生是北京市西城区某塑料制品集团的车间主管,又是一位体育爱好者,特别喜爱打乒乓球。近年来,每到冬天的时候,赵先生总是感到自己左脚酸胀发凉,但不影响工作和生活,也不耽误打乒乓球。经和同事聊天,赵先生认为自己的情形特别像静脉曲张的症状。2005年12月12日,赵先生在《北京日报》上偶然看到了北京某民营医院的一则广告,广告声称该院根治静脉曲张,采用高新技术局部定位一次性介入疗法,治疗后曲张部位明显好转,恢复血液循环,使曲张的肌肤重现美感。本疗法打破了传统高位结扎和剥离术之苦的特点,且随治随走,没有痛苦。赵先生被这则广告所诱惑,便当天下午请假去这个医院咨询。医院一位自称李大夫的人看了看赵先生的腿,说:“你的病是左肢大隐静脉曲张,已经非常严重了,再任其发展下去就有截肢的危险,可不能掉以轻心啊,需要马上治疗。”赵先生被吓坏了,忙问:“怎么治啊?”大夫说,“我们医院的一位副院长是这方面的治疗专家,可以为你做介入治疗,就是向你的腿部注射一些中药针剂,疏通你的血液循环,软化你的血管,曲张自然就恢复了。而且治疗费用只需800元,随治随走,不影响你的工作。”赵先生面有难色的说自己来的急促,只带了600多元钱。大夫说没关系,看着你这个人挺实在,我可以先借给你,等会你给你爱人打电话,让她带来就可以了,治病要紧啊。赵先生被大夫的话所感动,同意马上治疗。一位自称是副院长的王大夫开始给赵先生做治疗,他在没给赵先生做正规检查和化验的情况下,就给赵先生的左腿注射了十六针液体,并将绷带将左腿包缠。赵先生问是什么药,院长说是疏通血管的药。治疗完后,王院长又给赵先生开了三天的液体,价值500多元,让他到社区医院去输液消炎。当天回家以后,赵先生就疼痛难眠,七天后脚背浮胀,二个月时因疼痛难忍住进了中日友好医院,中日友好医院诊断为“左下肢硬化剂注射后;左下肢深静脉炎,左下肢大隐静脉曲张”。住院十七天,做了左下肢大隐静脉激光+交通支结扎术。但由于硬化剂已经给腿部造成了损害,且不可逆转,赵先生的左腿局部硬结,时常疼痛,要靠每天吃药,穿压力袜减轻症状。赵先生因与医院协商未果,找媒体采访也无济于事,便委托北京市金栋律师事务所专业医疗律师唐泽光,刘洪章作为代理人,将该医院起诉到西城区人民法院。

  经过调查取证得知,该医院给赵先生注射的药物根本不是中药治剂,而是一种五十年代就有的血管闭塞剂——鱼肝油酸钠;给赵先生做治疗的王大夫是刚从外地来京的大夫,还没有办理北京的执业证。在诉讼中此医院提起了,经鉴定构不成医疗事故;代理律师提请做法医学鉴定,在鉴定中代理律师列举了大量证据和诊疗常规,最后经鉴定此医院具有过错,此过错与患者的损害后果有因果关系。西城区人民法院作出了(2006)第20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此医院承担赵先生的医疗费,并赔偿误工,护理,交通等各项费用14575.59元,另外再赔偿赵先生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判决后双方没有上诉,判决已生效。

  解析:第一,为什么在做医疗事故鉴定时,西城区医学会认为构不成医疗事故,但法院最终还是判决此医院承担赔偿责任?

  医疗纠纷案件的鉴定分医疗事故鉴定和法医学鉴定。由于种种原因,一般很难鉴定成医疗事故,医学会医疗事故专家鉴定小组的成员均为大夫,老百姓形象地称之为兄弟姐妹之间做鉴定;还有医疗事故和伤残等级相挂钩,若评定不上伤残,即使医院有过错,也构不成医疗事故。但即使构不成医疗事故,患者同样有权利要求医院赔偿,这就需要采取其他途径,因为当患者的利益受到损害时,总有办法得到保护。

  第二,在本案中,医院存在着哪些过错?

  接到此案后,先是仔细询问了当事人,又做了大量调查,依照自己的医学知识,认为医疗院存在着虚假宣传等九种过错,并一一罗列,用证据做了证明。无论是法医还是法官,都注意到了这几种过错,将代理律师的观点大部分予以采纳。其中法医鉴定结论认为,北京某医院存在下列过错行为:1院方广告夸大宣传,对患者起了误导作用;2,治疗前对患者左下肢深静脉曲张有相应的客观检查,但欠充分;3,院方对患者进行鱼肝油酸钠硬化剂治疗前是否按药品说明书的要求作药物过敏实验未见病历记录;4,治疗前告知不充分。对于硬化剂治疗后可能出现的不良反应未见病历记录;5,接诊医生在对病人治疗时尚无行医资格证明等。且上述过失行为作为患者目前损害后果的诸多因素之一不除外,院方应承担责任。另,患者的上述损伤经临床手术及对症治疗后伤情已稳定,目前状况不构成伤残等级。西城区法院认为,被告(北京某民营医院)利用广告夸大治疗效果,对原告(赵先生)起到了误导作用。被告在诊疗过程中,存在着对原告的客观检查欠充分、用药前未按药品说明书的要求做药物过敏试验,未告知原告硬化剂治疗后可能出现的不良反应,接诊医生没有有效执业资格证明等过错行为,致使原告在被告处治疗后引发不良反应,又不得不多次到其他医院就诊进行手术治疗,不仅给原告造成身体上的痛苦,也给原告带来了精神上的痛苦。故判决被告做相应的赔偿。

  第三,医院因做出夸大效果等虚假的医疗广告宣传应该承担什么责任?

  根据我国的《广告法》第三条规定:“广告应当真实、合法、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第四条规定:“广告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不得欺骗和误导。”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的,由广告监督在责令广告主停止发布、并以等额广告费用在相应范围内公开更正消除影响。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没收广告费用,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停止其广告业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对此医院进行处罚。此医院除了应承担行政责任外,还应对因虚假宣传而受到损害的患者进行民事赔偿,承担民事责任。但由于此医院违规之处众多,无法单独判断虚假宣传在损害后果中所占的比例,故法院经过整体综合的考虑,做出了上述判决。

  提醒:广大患者切莫病急乱投医,在就诊前应充分了解医院的技术水平,专业特点,医德医风等情况,最好能将多家医院做一对比。其次,也奉劝某些民营医院立足长期发展的方针,提高自己的诊疗水平,加大医德医风建设,对患者要实事求是,不要见利忘义,否则就要承担相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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