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借口员工受伤向第三者追偿

2014年06月27日16:59        法帮网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不能借口员工受伤向第三者追偿

  核心内容:用人单位承担工伤赔偿是义务,不能借口员工受伤是由第三者造成而向第三者追偿。

  甲公司将其承建楼房屋顶构架工程转包给吴某,吴某雇佣李某等人工作。去年12月,因工作需要,李某在乘坐乙公司的物料升降机时受伤。后经当地劳动行政部门认定,李某受伤为工伤,甲公司应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甲公司支付了李某的工伤保险待遇后,认为李某受伤是因为乙公司的原因造成的,所以,单位有权利向乙公司追偿。乙公司拒绝,双方为此发生纠纷。那么,甲公司享有追偿权吗?

  在劳动法律关系中,用人单位作为劳动力的使用者和劳动条件的提供者,依法单方负有保护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的义务,这种义务是法定义务。故不论因什么原因发生工伤事故,都意味着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责任,用人单位即应基于法律规定对受到工伤伤害的劳动者进行赔偿,并且不具有代偿性,即甲公司就所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不享有向乙公司追偿的权利。

  工伤赔偿标准,又称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是指工伤职工、工亡职工亲属依法应当享受的赔偿项目和标准。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一、造成一般伤害(未达到残疾)的赔偿项目

  医疗费、伤者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生活护理费、工伤期间的、交通食宿费。

  二、造成伤残的赔偿项目

  医疗费、伤者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生活护理费、工伤期间的工资、交通食宿费、辅助器具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三、造成死亡的赔偿项目

  丧葬补助金、一次性伤亡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

  四、职工下落不明的情况

  职工外出或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赔偿项目,要分不同情况而定。职工没有被宣告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获得的赔偿项目有: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生活有困难的);职工被宣告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获得的赔偿项目有:丧葬费、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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