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头遗嘱15年后起纷争
从基层法院到中院再到省高院,官司打了五年,历经四次判决,20年前的“台州遗产继承案”终于尘埃落定。5月31日,从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检察院获悉,苏某和苏某某的父亲苏某某的“口头”并没有被浙江省高级法院认定,这意味着他们失去了对父亲遗产的继承权。
这件家事要从20年前说起。1987年底,法院判决把位于台州市黄岩区的一间祖传房屋分给苏某和苏某某的父亲苏某某。1988年11月1日上午8时左右,苏某某对前来看望的弟弟说:“打电报给苏某和苏某某,叫他们来黄岩,我把屋写给他们。”当时,苏某和苏某某尚未成年,均住在外地。弟弟点头答应后,回厂里上班。不料,中午时分,卧病在床的苏某某因烟蒂引燃床铺被熏致死。苏某某去世后,苏某某的父亲以本人及妻子、苏某、苏某某四个人的名义对房屋进行,并于1997年取得房屋所有权证。2003年,因苏某、苏某某提出异议,房管部门注销了房屋所有权证。而苏某某的父母分别于2000年和2006年亡故,生前均立公证遗嘱:遗产归女儿苏某所有。
苏某和苏某某想不明白,父亲的房产理应归他们所有,怎么会落到姑姑的手里?2004年4月,二人向黄岩区法院起诉,请求确认父亲当年的口头遗嘱有效,房屋所有权仅归他们二人所有,但姑姑苏某坚持认为应归她所有。
官司一打,就是5年。
2004年10月,黄岩区法院审理认为,苏某某的话不构成口头遗嘱。苏某和苏某某不服,提起上诉,台州市中级法院将此案发回重审。黄岩区法院重审后认定,由于苏某某没有保留赡养父母的必要份额,所立口头遗嘱部分有效。
苏某和苏某某仍然不服,再次上诉。2006年11月,台州市中级法院审理认为,苏某某立遗嘱时离死亡时间仅差四个小时,属于危急情况下,且当时有苏的弟弟及两位邻居在场,符合两个见证人的条件;对于遗嘱中未保留没有生活来源继承人的遗产份额,应以当事人主张为原则,判决确认苏某某所立口头遗嘱有效。
父母明明立下公证遗嘱,怎么会没有自己的份儿?这回轮到苏某想不明白。二审宣判后,苏某向台州市黄岩区检察院提出申诉。
案件历经三次不同判决,距事发时已20年,一时成为“疑案”。检察机关在走访了苏某某当年的老邻居,推敲各种证据后分析认为,从苏某某的弟弟及邻居的证人证言看,苏某某的本意是把儿女叫来写下书面遗嘱,让儿女继承房产。由于苏某某的儿女当时都在外地,打电报通知他们来黄岩也需要一天时间,可以推断苏某某当时自认为还能活一段时间,并未到危急时刻,至多只能认定苏某某生前流露出把房屋写给儿女的想法,但当时没有直接、明确地处分个人财产,最终因发生意外熏死而未及立下遗嘱。所以,仅凭苏某某交代有关事宜后过了四个小时即去世这一事实,不能得出苏某某当时处于危急情况这一结论。弟弟接受苏某某的嘱托后,既未通知住在同一院子里的父母、兄弟,也未将苏某某送去医院抢救,而是到厂里上班,也反映出苏某某当时并非处于危急情况,因此不能视为口头遗嘱。
2007年3月,黄岩区检察院就该案建议台州市检察院提请省检察院向省高级法院抗诉。2008年7月,省高院决定提审本案。
日前,浙江省高院作出改判:撤销原一审二审判决,驳回苏某和苏某某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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