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人湖”官司再起波澜
事件回放
丽湖两年吞掉5幼童
事件一:2002年7月21日下午,家住布吉街道上水花园的小迪姐妹(分别为8岁、6岁)和7岁的好朋友小明来到隔壁的丽湖花园玩耍,下午3时40分左右,几名保安从丽湖中将这3个孩子打捞出水面,他们已经停止了呼吸。
事件二:2004年12月9日下午,住在布吉街道丽湖花园内的小俊(5岁)从幼儿园放学后,和同在一栋楼的小朋友小新(5岁)一起去玩耍,旋即失踪,次日上午8时30分左右,两个孩子的尸体在丽湖中被打捞出来。
据了解,丽湖花园小区东北角的一段三联水库(小区开发商将之冠名为丽湖)地势低洼,杂草丛生,因为下游被人为筑坝截住,使得水库的水很深,湖水面积约有两个足球场大。事发时,湖的四周没有任何警示标志,也没有任何防护措施,丽湖直接与花园相接,有一个进出此处的铁门已经损毁,附近小区里的孩子可以自由出入这里。
本报记者王雅报道提起布吉街道丽湖花园的“食人湖”,当地人都有些悚然:继2002年7月,一对分别为8岁、6岁的小姐妹和一个7岁的小男孩在此湖溺水身亡后;2004年12月,一对5岁的小男孩也在此湖溺水身亡。两年多时间便吞噬了5条幼小生命的丽湖成了当地居民心中的一根刺。据悉,现在丽湖边已经竖起了铁丝网和护栏,相关单位和部门正在协议填湖,此事已在当地闹得沸沸扬扬。
由这两宗事件引发的纠纷也是经久不息,连续的官司大战旷日持久,直到今天仍未完全结束。昨天,第一宗三幼童丽湖溺毙案在深圳市中院再次开庭,进行再审申请的听证会。听证会上,3名幼童父母的陈述意见焦点主要是:物业公司对丽湖的防范设施仍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丽湖所在地的居委会也应负连带责任; 精神损害赔偿金和死亡补偿金应得到认可; 具体赔偿数额的计算问题,法律适用不当。另外,双方还就幼童父母的监护失职问题进行了争辩。鉴于双方都存在调解的意愿,法官建议双方调解解决此事。昨天,双方并未就赔偿的具体数额问题达成最后意见,但约定下周将得出初步的结论。
诉讼分析
两起溺水事件赔偿大相径庭
原由:头宗溺水事件发生时“人身损害事故赔偿”司法解释尚未颁布实施
事件一:官司连绵不绝
一审二审均判决:父母负60%责任,发展商负40%责任
法律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
2002年溺水身亡的三幼童父母率先将花园的发展商、物业管理公司和水库所在的街道一并告上法庭。他们为每个孩子提出丧葬费、死亡补偿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20余万元的索赔要求。
2002年12月19日,一审法院开庭审理后,对此事件的责任问题作出了界定,认为发展商在开发丽湖花园时,对三联水库的支流改造形成了出事的水域,从而出现了潜在危险,面对此潜在危险,发展商没有对其进行管理,存在一定过错,应承担一定责任。至于物业管理公司与居委会对出事水域没有管理权,不应承担责任。
同时,一审法院对这宗事件的责任也作了分析,认为3个孩子的父母也存在监护失职的责任,因为在不足8岁的孩子离家出去玩耍时,父母却在长达3个小时的时间里疏于监护,导致孩子到达危险地带。最后,一审法院判决,父母方应承担60%责任,发展商应承担40%责任,法院依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判决发展商分别为3个孩子的死亡各赔付1.7万余元,孩子父母关于精神损害等的赔偿请求被全部驳回。二审维持原判。
事件二:数日调解成功
达成协议:每名死者获赔25万余元
法律依据:“人身损害事故赔偿”
事件二中的两名五龄童父母短短数日就与小区管理处的主管部门达成了调解协议,每名死亡的孩子各获赔25万元以及3000元丧葬费。据悉,此调解会议是由布吉街道办司法所、布吉警署等部门牵头召集,开发商、物业公司和死者家属全部到场。
为什么同为幼童溺水事件,事后处理的过程却如此迥异?一个官司打了一审、打二审,最后的判决也只是每名死亡的幼童能获得1.7万余元的赔偿,而昨天,虽然此案已经终审,但死亡幼童的父母仍然跋涉在这场诉讼大战中,已经开始申请再审。而仅隔两年多,类似的另一宗事件却连法院的大门都没进,双方就痛痛快快地调解成功了,而且每名死亡的幼童都获得了25万余元的赔偿。这个赔偿数额远远高于第一宗事件中死亡幼童父母的起诉要求。
昨天,在第一宗事件的申请再审听证会上,几方在辩论中揭开了其中的“奥秘”。
原来在2002年7月第一宗幼童溺水事件发生时,对事件的解决更具有针对性的“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还未颁布实施,法院依据的是“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按当时的法律来看,对幼童溺水事件尚没有关于精神损害赔偿金和死亡补偿金一说,所以3名幼童父母获赔的数额比较低。
而2004年12月发生的五龄童溺水事件则是在“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颁布实施之后,所以双方调解的法律依据更为明确,25万余元的赔偿数额也迅速得到几方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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