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年前的一场车祸,女子发生脑损伤。5年之后,女子脑伤加重,那么是否和之前的车祸有关,车主和保险公司是否应该再进行赔偿?近日,常熟市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案件,最终判决保险公司赔偿吕女士损失近5万元,超出保险限额部分由车主周某赔偿。
2007年5月12日,周某驾驶货车与拐入机动车道的吕女士所驾驶的电瓶三轮车相撞,吕女士因脑损伤构成十级伤残,吕女士将车主周某及保险公司告上法庭,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吕女士4.2万元,此外车主周某也承担了近万元赔偿。
时隔5年后,2012年10月,吕女士突发抽搐,被送至医院治疗,花去医疗费4000多元。近日,吕女士又将车主周某及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损失12万元。
周某及保险公司都觉得很冤,因为时隔五年,不仅已超过诉讼时效,而且违反诉讼中的一事不再理原则,要求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后认为,一事不再理适用该原则必须同时满足三个条件,即同一当事人、同一法律关系、同一诉讼请求。吕女士此次病情发生变化,经鉴定后被认定构成外伤性癫痫,鉴定结论认为此次发病与五年前的交通事故存在直接因果关系,且损伤已构成九级伤残,属于新的事实发生,并不适用一事不再理原则,亦未超过诉讼时效。最终法院认定周某和保险公司应负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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