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法帮网 > 法律知识 > 婚姻家庭 > 重婚 >

葛明骏律师-已有事实婚姻,后又与他人结婚,构成重婚

2014年07月04日12:00        法帮网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已有事实婚姻,后又与他人结婚,构成重婚

  [案情介绍]

  罗x田(男)与刘x芬(女)两人青梅竹马,互相爱慕。1993年12月,二人未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并生了一个男孩。当时二人均已达到法定结婚年龄。后来因为生活琐事和家庭经济问题二人发生纠纷,于2002年1 月大吵一场,刘x芬跑回娘家。罗x田去接刘x芬回家,刘x芬不肯回去,并且说:“咱们的婚姻没办登记是无效婚姻,以后你不要来找我。”2002年3月刘x 芬与本村青年仝x华登记结婚。罗x田向法院状告刘x芬重婚,要求恢复与刘x芬的关系。

  [评析意见]

  罗x田与刘x芬于 1993年12月未依法办理结婚登记即已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但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根据2001年1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五条之规定:“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关系处理。”

  本案中,罗x田和刘x芬属未配偶的男女,虽未进行结婚登记,但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且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因此构成事实婚姻。刘x芬未经法定离婚程序单方声明解除婚姻关系是无效的。因此罗x田与刘x芬的婚姻关系仍然存在。 罗x田与刘x芬的事实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他们均属于有配偶的人,在这种情况下,刘x芬又与男青年仝x华登记结婚属于重婚行为,其婚姻应予解除。鉴于刘x芬当时对自己“婚姻”的误解,她缺乏重婚的主观故意,因此不构成重婚罪。而仝x华更是因不知刘x芬与罗x田的事实婚姻关系没有解除而与之结婚,因而不能成为重婚罪的共犯。 综上所述,应依法撤销刘x芬与仝x华的婚姻关系。若罗x田和刘x芬愿意维持原婚姻关系,则应补办结婚登记手续。若刘x芬不愿意与罗x田维持夫妻关系,那么刘x芬可依法起诉离婚。离婚后,若刘x芬和仝x华愿意结为夫妻,可依法重新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法帮网嘉宾律师:

相关阅读:
相关搜索:
知识首页头条推荐:2015无销售许可证的房屋是否可以购买
网友评论 进入详细评论页>>
用户名:密码: 验证码:点击我更换图片
我要提问:
免费向在线律师咨询:
推荐律师 更多律师>>
按地区找律师
重婚知识排行榜
重婚推荐知识
在线免费咨询
关于法帮网 | 服务条款 | 联系我们 | 网站声明 | 网站导航 | 找律师
Copyright© 2002-2015 www.fabang.com 法帮网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1019063号 |
北京网络警
察报警平台
不良信息
举报中心
中国文明网
传播文明
经营性网站
备案信息
邛崃在线 邛崃在线 邛崃在线 邛崃在线 邛崃在线 邛崃房产 邛崃黄页 邛崃新闻 邛崃门户网站 邛崃求职招聘 邛崃热线